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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药剂型专利申请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4-09-12     作者:南艳,于冶萍【转载】   来自:创意世界

南  艳,于冶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160)


  摘  要:以一件复审案例为基础,探讨农药剂型专利申请中存在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概括不当、创新高度不高、补充实验数据不规范等多个问题,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具体地,分别从概括合理的权利要求范围、提升方案的非显而易见性和方案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三个方面给出建议。此外,还结合国家政策、复审案例等,进一步提醒申请主体需要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专利;农药剂型;复审

  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志码A


  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生产离不开农药的使用。大多数农药原药不能直接在田间使用,需要根据原药的理化性质,将其加工成一定的剂型使用。经过剂型加工,不仅可以减少用药量,便于田间施用,还能降低毒性,延缓抗性产生的同时延长使用寿命。因此,剂型好的农药在田间使用过程中会产生较好的效果[1-2]。农药剂型一直都是国内外的研究重点和热点,然而该领域专利申请的整体授权率并不高。本文以一件复审案例为基础,探讨农药剂型专利申请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建议,希望对提高该类申请的质量,获得稳定、合理的授权范围有所启发。


  一、案例


  发明名称为“一种水分散性颗粒组合物”,申请号为 201510659463.3(下称本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一件分案申请,其原申请的申请号为201080008873.7(下称母案),以下仅讨论独立权利要求 1的情况。复审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 1内容如下:

  一种水分散性颗粒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含有:

  i.农用化学活性颗粒,其含有:

  a.在 0.1%至 45%w/w的范围内的至少一种固体农用化学活性物质;

  b.在 5%至 50%w/w的范围内的吸附性填料,其中所述吸附性填料为珍珠岩;

  c.至少一种第一农用化学上可接受的赋形剂,其中所述第一农用化学上可接受的赋形剂含有至少一种分散剂;

  ii.至少一种液体或低熔点农用化学活性物质;

  iii.至少一种第二农用化学上可接受的赋形剂,其中所述第二农用化学上可接受的赋形剂含有至少一种乳化剂;

  其中所述液体或低熔点农用化学活性物质及所述第二农用化学上可接受的赋形剂被吸附到所述农用化学活性颗粒;并且,其中所述水分散性颗粒组合物包含在 0.1%至 25%w/w的范围内的所述液体或低熔点农用化学活性物质;

  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固体农用化学活性物质具有高于 70℃的熔点,且所述至少一种液体或低熔点农用化学活性物质具有低于 70℃的熔点。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一篇美国专利,公开号为 US20060014724A1(下称对比文件 1),记载了一种协同杀虫组合物,其中,工业吡虫啉(纯度 95%)4.74%、氯氰菊酯原药(纯度 92%)16.3%、稳定剂 0.2%、催吐剂 0.0003%、崩解剂5%、消泡剂 0.05%、润湿分散剂 13%、粘结剂1%、染料 0.05%、填料 59.6597%,总计 100%。所有成分均匀混合半个小时后,将得到的均匀混合物微粉化,得到 2~10微米的粒度,造粒,处理,筛分得到协同杀虫组合物。

  权利要求 1采用熔点以及物质的状态(固体或气体)对活性物质进行限定,然而对比文件 1中活性物质落入权利要求 1限定的范围内。且经过分析,对比文件 1公开了水分散性颗粒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该物质和赋形剂可以被吸附到农用化学活性颗粒上。权利要求 1与对比文件 1的区别在于:填料的种类不同;权利要求 1限定了固体农用化学活性物质和吸附性填料在农用化学活性颗粒中的含量,而对比文件 1公开的是固体农业化学活性物质和填料在组合物中的含量;权利要求 1的组合物还含有乳化剂。

  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优良的分散性、悬浮性和存储性,以及具有高度协同作用的农用组合物。说明书中制备了吡虫啉 12%+λ-氯氟氰菊酯 6%、氟虫腈 6%+毒死蜱 15%、噻虫嗪 10%+氯氰菊酯 12%、嘧菌酯 7.5%+丙环唑 7.5%、吡虫啉 1%+毒死蜱 15%、氟虫腈 12%+λ-氯氟氰菊酯 3%、溴氰菊酯 1%+毒死蜱 14%、戊唑醇 12.5%+λ-氯氟氰菊酯 2.5%、嘧菌酯 12.5%+λ-氯氟氰菊酯 2.5%、吡虫啉 45%+λ-氯氟氰菊酯 0.1%的水分散性颗粒组合物,还测试了组合物对蚜虫和叶蝉的协同杀虫效果,结果表明水分散性颗粒组合物取得了协同作用。此外,还测试了水分散性颗粒组合物的理化性质,结果表明组合物取得了优良的性能。

  此外,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补充实验数据,以期将对比文件 1的组合物与本申请权利要求 1的组合物的性能进行比较。

  合议组查明,首先,虽然补交实验数据中根据对比文件 1的内容适应性地修改了比较例,然而与比较例中活性成分相对应的本申请水分散颗粒组合物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没有记载;其次,部分组合物的理化性质并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或者与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数据不一致,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原申请文件记载内容的合理预期。因此,复审请求人补充提交的上述实验数据不能用于证明本申请的组合物相较于对比文件 1的组合物具有理化性质上的提高。

  综上,基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效果数据和补交实验数据,不能证明本申请权利要求 1的组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 1可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基于此,可以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 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具有类似性质的水分散性颗粒组合物。而对比文件 1的填料中包含高岭土,其为吸附性填料[3],珍珠岩亦具有吸附性,并可以作为农药的载体[4],两者作用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所需的吸附性填料种类。至于填料和固体农用化学活性物质的含量,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即能够确定。乳化剂为农药领域的常规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相应作用需要,选择在组合物中加入乳化剂。因此,权利要求 1不具备创造性。


  二、申请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该案存在农药剂型专利申请中的一些典型问题:

  (一)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概括不当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权利要求的地位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为了获得更大的权利,有些申请主体会将权利要求范围概括得比较宽泛,但如果概括得过宽,容易因为新颖性、创造性或不支持的问题而被否定。

  如第一部分所述,本申请说明书中具体实验了若干组合的效果,然而权利要求中却采用活性物质的熔点以及存在状态进行限定,满足上述熔点或状态条件的物质均属于权利要求限定的情形。可知,权利要求并未限定与说明书中具体验证了效果的实施例相适应的范围,而是概括了过宽的范围,最终权利要求因不具备创造性而被驳回。

  (二)创新高度不高

  专利法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规定,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5]

  根据本申请的记载可知,其意在提供一种具有优良的分散性、悬浮性和存储性,以及具有高度协同作用的农用组合物。事实上,现有技术对比文件 1已经公开了类似的发明构思,即对比文件 1中活性物质的熔点落入权利要求 1中限定的熔点范围,其同样包含吸附性填料高岭土的协同杀虫组合物。本申请与对比文件 1的区别特征仅在于填料种类以及部分组分的含量不同,权利要求 1的组合物还含有乳化剂。而如第一部分所述,本领域公知珍珠岩也具有吸附性,可以作为农药载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所需的吸附性填料种类。至于填料和固体农用化学活性物质的含量,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即能够确定。乳化剂为农药领域的常规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相应作用需要,选择在组合物中加入乳化剂。

  综上,可以看出,本申请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微小,且区别特征也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 1的基础上对方案进行简单的调整。因此,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三)补充实验数据不规范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判断发明具备创造性的充分条件,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发明具备创造性。

  本案的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补充实验数据,欲证明本申请的组合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然而,如第一部分所述,存在部分补交实验数据并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或者与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数据不一致等问题。


  三、建议


  结合上述复审案例的情况,笔者浅谈一下对国内农药剂型专利申请的几点看法。

  (一)概括合理的权利要求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应恰当。如第二部分第(一)点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概括了宽泛的范围,最终因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而被驳回。相反,如果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得过窄,则会导致发明创造性的成果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需要将权利要求概括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同时,也要尽量争取相对更大的保护范围。比较推荐的撰写方式是,独立权利要求应包含与发明构思相关的尽量少的技术特征。同时,从属权利要求对技术方案进行详细展开,按照与发明构思的相关联程度将保护范围逐层缩小[6]。以此种方式,构建出不同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在尽量争取较大保护范围的同时,也为后续权利要求的修改留有余地。

  需要说明的是,本申请母案的发明点在于水分散性颗粒组合物的制备方法,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和采用制备方法限定的水分散性颗粒组合物的两类独立权利要求已经被授予了专利权,随后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请求保护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更宽泛的水分散性颗粒组合物。事实上,这也给国内申请主体提供了一种思路,可以先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恰当的概括,获得专利权,进而再通过分案等其他方式,进一步争取更大的保护范围。

  (二)提升方案的非显而易见性

  相对于现有技术,发明是否显而易见是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直接标准。

  1.从检索方面着手

  专利、期刊文献等包含大量的创新信息,充分利用上述信息将使研发事半功倍。因此,无论是农药剂型专利申请,还是其他类型的申请,都可以在研发立项前,充分开展调研和检索工作,以期充分了解相应技术的现有研发水平。以此为基础,再进行有针对性的改进,这样能极大程度地提高创新水平,进而也就提升了方案非显而易见性。现实中,因对已有研发成果了解得不充分,盲目立项而造成惨痛教训的案例有很多,不仅浪费了资金、时间,同时也会错失很多时机。

  2.从研发构思方面着手

  农药剂型专利申请,可以尝试开发全新的制剂类型,例如开发出组成、制备工艺均与已有剂型差异明显的剂型。此种属于开拓性的发明创造,较容易满足发明的非显而易见性,但同时开发难度也较大。

  平时较常见的是改进型的发明。对于农药剂型的组成,可以对助剂的种类、数量和含量等作出调整,如通过助剂种类的挑选,进而解决制剂毒性过高的问题。对于剂型的制备工艺,可以考虑在工艺的操作步骤、条件等方面着手,如通过采用某种替代手段,避免苛刻制备条件的使用。如第三部分第(一)点所述,本申请的母案就是采用了非显而易见的制备工艺。此外,也可以通过采用特定的助剂种类或助剂体系,尝试将本身理化性质不适合加工成某些剂型的农药原药成功制成性能优异的剂型,进而满足产业中的实际需求。

  需要提醒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越来越重视,这是大势所趋。事实上,对农药剂型的环境毒理行为等也提出了越来越严格的要求。这对专利申请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是一个新的机遇和挑战,为研发指明了方向。专利申请主体可以着力开发绿色环保剂型,在减少环境污染方面着手。

  (三)方案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根据《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规定,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这种“质”的或者“量”的变化,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7]。当发明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农药剂型属于实验性科学领域,很多情况下必须依靠实验数据来说明。研究者可以通过实验筛选出特定的助剂体系,其相比于其他的助剂体系能够取得明显超乎预料的更好的性能,如悬浮率明显更高、崩解时间明显更短等,则证明制剂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进而具备创造性。

  另外,有时申请人可以通过补充提交对比实验数据以证明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但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日后形成的对比实验数据必须是真实的[8]。还需要注意,该对比实验数据必须与请求保护的范围相对应;对比实验效果证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农药剂型是农药加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产业价值。然而农药作为传统产业,农药剂型方面可供创新的事项比较有限。实践中,某种重磅剂型市场份额占比很大,然而因创新高度不够而无法得到保护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农药剂型专利申请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笔者希望通过以上的一点个人拙见,可以给相关的申请主体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韩菲菲.农药剂型发展概况[J].南方农业, 2021,15(02): 233-235.

  [2]张骞,王冕,谭晓伟.我国农药剂型专利发展状况分析[J].农药科学与管理, 2010,31(7): 21-23.

  [3]任觉世.工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手册: 1版[M].武汉: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 1993: 845.

  [4]地质矿产部研究所矿产室.国外矿产资源: 3版[M].北京:地质矿产部情报研究所, 1988: 472.

  [5]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1: 195-199.

  [6]于莉,刘桂英,洪丽娟,等.从审查角度看制剂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的常见问题及改进建议[J].中国医药生物技术, 2018,13(4): 381-384.

  [7]赵炜楠.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法律适用[J].专利代理, 2017(01): 28-31.[8]尹昕.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实验数据及技术偏见的司法认定[J].人民司法, 2013(04): 4-8.



  Discussing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atent Application for Pesticide FormulationsNAN Yan,YU Yeping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Beijing Center of the Patent Offce, CNIPA, Beijing 100160, China)


  Abstract: Based on a review case, this article explores several issues in pesticide dosage form patent applications, including improper summarization of the scope of claim protection, low innovation level, and non-standard supplementary experimental data. The article proposes targeted suggestions to address these issues. Specifi cally, it provides suggestions from three aspects: summarizing the reasonable scope of claim protection, enhancing the non-obviousness of the solution, and achieving unexpected technical effects. In addition, combined with national policies, review cases, etc., the article further reminds the applicant of the matters that need to be noted.

  Key words: patent; pesticide formulation; review


  作者简介:南艳(1987—),女,黑龙江双城人,硕士,专利审查员,高级知识产权师,主要从事有机化学领域的专利审查工作;于冶萍(1986—),女,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专利审查员,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有机化学领域的专利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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