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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快速消费品实现知识产权快速保护的探讨时间:2024-09-12 肖 林 (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 610000) 摘 要:快速消费品研发周期短、市场转化速度快,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中存在保护空窗期,恶意竞争者利用保护空窗期大量模仿、抄袭、制造创新企业的智力成果,而创新企业基于目前的专利保护制度无法维护自身权利。文章一是探讨通过著作权法中对美术作品的保护是否能对保护空窗期形成补充保护,二是希望通过对外观设计专利目前的保护制度进行探讨,引起业界人士一同关注、探讨,在未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改革中,针对目前所存在的法律问题能否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弥补,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提升外观设计专利在快速消费品市场中的保护作用。 关键词:快速消费品;著作权;双重保护;外观设计;临时保护;维权 中图分类号:DF523.2 文献标志码:A 一、快速消费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快速消费品是指使用寿命较短、消费速度较快的消费品,此类产品更加注重外观设计、包装、品牌以及大众化对产品的影响。特别是随着网红经济诞生以及明星代言影响,在特定时期触动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往往呈现出一夜爆火、销量激增的现象。 快速消费品虽然从营销市场上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但由于市场规模迅速增加,导致研发周期缩短、系列产品迭代速度加快,以笔者企业所在的筋膜枪行业来看,一个新品类筋膜枪产品的研发周期通常为 2~6个月。随着行业技术趋于成熟,研发设计重点已经从功能设计转向产品的外观造型设计,对消费者的影响已经从功能需求转向产品外观、品牌、包装、网红和明星代言等维度,特别是以女士为主的消费群体,更加看重产品的外观造型设计以及喜好的网红、明星推荐。 随着产品市场营销方式变化、研发周期缩短,基于专利在市场中作为筹码的市场竞争格局也在产生较大变化。由于产品研发到产品迭代周期缩短,产品技术趋于成熟,对产品感性需求已经成为主要立项来源,创新企业针对快速消费品的专利保护策略,则更倾向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据 2023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数据显示,多数创新企业更注重专利获权后在短周期内形成市场上的有力竞争及有效保护;外观设计专利通过研发获取专利的比例最高,为 97.0%,外观设计专利通过独立研发获取专利的比例也高达95.0%,而产品外观的研发设计周期不足半年的比例为33.7%[1]。从上述调研数据可看出,通过外观设计专利对研发周期较短的快速消费品进行保护是较优选择。以筋膜枪为例,基于IncoPat数据库的初步分析,截至 2023年12月,全球筋膜枪相关专利申请中,外观设计专利占比为65.38%,如图1所示,自2018年以来授权量呈爆发式增长,在 2021年达到最高增长量,并持续保持增长趋势。上述专利授权趋势也反映出筋膜枪行业发展趋势。筋膜枪自2018年进入中国市场后,掀起了消费者对居家康复产品的消费热潮,同时伴随着明星代言、小红书等网红经济推动,筋膜枪营销规模呈现爆发式扩张,预计到 2024年中国筋膜枪的市场规模将达到 130亿元[2]。 图1 2018—2023年筋膜枪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趋势图 筋膜枪是快速消费品市场中的一个类别呈现,整个快速消费品市场规模更大,包括家电、家居、玩具、饰品等。随着快速消费品市场规模急速增加,进入相关行业的竞争者数量将大规模增加,竞争者也主要通过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产品保护。然而,我国外观设计专利需要初步审查,周期一般在3~6月,虽然创新企业已经就相关创新产品及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但往往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周期长于产品研发周期,即在产品已经面向市场营销时,外观设计专利仍未授权,由此产生了保护空窗期①。而在产品处于保护空窗期时,必然会产生模仿抄袭的恶性竞争,相关案例必然也会急剧增加。 创新企业为快速抢占市场先机,通常在对应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便进行市场推广,如面向经销商或消费者进行渠道宣传,并根据市场反馈进行相应产品的上市计划,以此获得具有一定预测准确性的产品市场推广。但在推广过程中,产品保密性自然被破坏,市场中的恶意竞争者获取相关信息后便模仿抄袭制造一定库存数量的产品,并对产品的制造日期定义至保护空窗期内,恶意竞争者在获知创新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便停止制造。此时,创新企业依据授权专利向恶意竞争者寻求诉讼维权,但由于模仿抄袭的产品制造日期处于保护空窗期内,按照目前的法律制度无法直接判定恶意竞争者属于侵权行为。如笔者所在企业向恶意竞争者提起的一项诉讼中,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其结论中已经认定侵权产品落入了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但由于侵权产品的制造日期早于授权专利的授权日期,即使销售时间在专利授权日期之后,权利人也不能获得专利权保护的权利基础,如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即在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后才能主张权利;并且,对于侵权产品的制造日期涉嫌作假的证据举证责任在权利人一方,而权利人无法实现举证,最终作出制造日期早于专利授权日期之前的制造行为,专利授权后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不侵权的结论②。 就目前的保护制度来说,即使恶意侵权者将产品的制造日期通过造假的行为变更为专利授权日期之前,在权利人无法举证的情况下仍然会败诉,往往恶意竞争者正是利用此保护空窗期的漏洞,肆意模仿抄袭创新企业的智力成果,并通过低价、低质的侵权产品造成创新企业的市场及经济效益损失,严重影响创新企业品牌形象,而创新企业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无法对此特殊情形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可见,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周期已经不能满足竞争者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快速保护的需求,基于目前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企业在面临保护空窗期产生的侵权行为时无法进行维权保护。侵权产品通常2~3个月就已经完成抄袭上市,而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周期通常在 3个月以上,保护空窗期产生了较多模仿抄袭现象,对创新企业的品牌形象、市场口碑造成了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企业技术创新,阻碍行业技术进步和高质量发展。针对快速消费品在寻求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时,能否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对保护空窗期的补充保护,值得深入探讨。 二、结合著作权保护形成双重保护 针对快速消费品在寻求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时,提出结合著作权保护形成双重保护。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通常是指为实际使用而创作或创作后在实践中的艺术作品;在艺术品满足实用性并可进行实践时,相应的具有艺术成分的设计也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我国的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品能够构成美术作品保护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实用艺术品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相互独立,二是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成分须达到一定水准的文艺创作高度,至少不低于公众对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品的一般美学认知[3]。快速消费品是以独特的外观造型设计对消费者形成吸引,充分了解消费者的美学认知而研发形成的外观造型设计成果,满足公众对立体造型艺术品的美学认知,具备通过实用艺术品寻求著作权保护的基础。 快速消费品的外观造型设计符合实用艺术品的条件时,可寻求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著作权保护双重保护。如瑞士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侵犯“乐高积木块”著作权案,在原告已经拥有 6件中国外观专利的情况下,仍然以被告侵犯著作权为由进行起诉,经过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两审后判定可高公司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③。其中的观点是不论原告是否取得外观设计专利,都应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由此可见,我国法院实践中对实用艺术品进行保护时既具有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基础,也具有著作权美术作品保护的基础,有倾向于形成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双重保护的观点。 寻求著作权保护时要求就实用艺术品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感部分主张保护,并且艺术美感部分能够与实用功能剥离开形成相互独立的存在。如深圳市都市之森创意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诉广州甲丁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迷你甲虫包”著作权案,经过广州海珠区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两审后最终作出原告提出的产品不符合实用艺术品的条件,不能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基础,其中的观点是涉案产品上具有艺术美感的部分不能相对于产品的实用功能相互独立、相互分离,且相应的形状设计不符合美术作品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要求,不足以使公众将其视为一件艺术品,不属于实用艺术品的范畴,也就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④。由此可见,寻求著作权保护时相应产品设计应当符合实用艺术品的条件才具有形成双重保护的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1年7月15日发布的第28批指导案例中的 157号案例⑤中论述了实用艺术品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并提出了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可否拆分的界定标准。该案例中以左尚明舍提出的“唐韵衣帽间家具”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中融公司是否侵害了左尚明舍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作品著作权为主要焦点进行了论述。最高法认为,“唐韵衣帽间家具”之实用功能主要在于柜体内部置物空间设计,使其具备放置、陈列衣物等功能;而该家具的艺术美感主要体现在板材花色纹路、金属配件搭配、中式对称等设计上,通过在中式风格的基础上加入现代元素,产生古典与现代双重审美效果。改动“唐韵衣帽间家具”的板材花色纹路、金属配件搭配、中式对称等造型设计,其作为衣帽间家具放置、陈列衣物的实用功能并不会受到影响,因此该案中家具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进行分离并独立存在,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同时,由于中融公司提供的相关设计图纸不能完全反映被诉侵权产品“唐韵红木衣帽间”的设计元素,亦缺乏形成时间、设计人员组成的信息,不能充分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由其自行独立完成,且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韵衣帽间家具”作品形成及发表时间均早于被诉侵权产品,另两家公司均作为家具行业经营者,具备接触被侵权产品的条件,最终判定中融公司侵犯左尚明舍公司的著作权保护。 从上述判决观点中可以看出,实用艺术品中具有艺术美感并能够相对于实用功能分离并独立存在的设计,是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的。对于快速消费品,通常是基于实用功能可实现的前提下对外形构造进行艺术性美化,而艺术美感设计部分并不依赖于实用功能,因此,若快速消费品中满足艺术美感设计与实用功能设计分离独立,则是满足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著作权保护相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更为直接、便捷,保护期自工业设计完成时即自动取得,并保留独自完成设计的相关证据链,企业可通过产品发布或著作权登记,形成具有公信力、能证明相应设计实际完成时间的证据。满足实用艺术品要求的快速消费品,可通过著作权保护来弥补单独实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时形成的保护空窗期。此外,权利人还应当在著作权登记、产品发布以及外观设计申请前进行有效保密措施,以确保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双重保护的可实现性。 寻求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双重保护的方式目前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暂无明文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也并未将实用艺术品作为单独的作品类型予以保护,仅在我国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六条中规定“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其他法律中均未涉及实用艺术品的保护规定。但是,从涉及双重保护的判例实践来看,具有一定的倾向性,不会出现著作权保护以及外观设计保护的冲突,满足实用艺术品的条件,并能够将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感部分剥离独立是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实用艺术品也具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基础。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出发,产品外观造型设计符合实用艺术品的条件,可以通过著作权保护弥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保护空窗期,不失为对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中无临时保护期的一种补充保护方式。 由此可见,外观造型设计上满足实用艺术品的条件则具有实现双重保护的可行性;若不能满足实用艺术品的条件,则无法寻求著作权保护,仍然只能通过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保护空窗期将继续存在。 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从法律层面分割认定的探讨 外观专利权获得授权后才能主张权利,侵权产品上体现出来的制造日期早于专利授权日期,并有明确证据证明其制造日期晚于专利申请日期,但基于目前的法律制度仍会认定保护空窗期内模仿抄袭的侵权产品不具有侵权事实,恶意竞争者正是利用保护空窗期大量模仿已公开产品形成制造日期处于专利授权日期前的事实,造成权利人无法依据专利法行权。若将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中的制造行为与销售行为进行分割,在产生侵权事实认定的前提下,无论侵权产品的制造日期在专利授权之前或授权之后,恶意竞争者基于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持续到专利授权之后,并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则认定为侵权行为,即在专利授权日期前模仿公开产品制造的侵权产品持续到专利授权之后仍继续销售、许诺销售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那么,恶意竞争者即使在保护空窗期进行了相应的模仿抄袭制造侵权产品,也能让其有所顾忌,降低侵权产品在保护空窗期内制造的库存数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权利人受到的损失,对恶意竞争者形成一定的法律威慑。 通过将专利授权日后的销售行为与授权日前的制造行为分割,确定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后,分别进行侵权判定,则侵权产品在专利授权后持续销售造成权利人市场经营活动受到的损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挽回,极力降低权利人产生的损失。 此外,在涉及相关诉讼的证据举证中,可将侵权产品的制造日期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一方,从而降低权利人因无法举证而产生败诉的概率。 四、外观设计专利临时保护期的可行性探讨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目前仅针对发明申请专利具有临时保护的法律支撑,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则不存在临时保护的法律支撑。临时保护期的实现是以公开换保护为前提,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阶段并不存在公开状态的程序,处于保护空窗期的外观设计专利能否通过提前公开保护内容实现临时保护期的可行性,值得探讨。 随着快速消费品在消费市场中的比重增加,爆款产品在极短时间内便可形成模仿抄袭的大量产品上市,处于保护空窗期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能够形成新的临时保护期机制,从法律层面上对市场中存在的模仿抄袭的恶性竞争现象予以遏制,存在一定保护需求。 根据我国专利法中对临时保护的定义,以专利申请保护内容公开为前提,从发明专利角度来说是自公布之日起任何人均可查询并可根据公布文本记载的内容实现相应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专利审查程序中并不存在相应的公开状态,若要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引入临时保护的法律支撑,实现公开换保护,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满足公开状态的要求,即对欲保护内容已充分公开,公众均可获知相应的信息,并具备可实现性。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内容在授权前公开的可能性方式,一是通过产品公开发布对申请时欲保护的记载内容进行公开;二是通过审查程序中增加提前公开节点。后者在于法律条款以及审查制度改变,目前来说可行性较低,但中国加入海牙体系后,外观设计的国际申请阶段公开日必然早于国内申请的授权日,是否能将此公开日作为临时保护的基础,也可进一步讨论。 (一)基于外观专利保护内容特点,产品公开内容与专利保护内容一致的讨论 在公开的时间方面,假定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对应的产品面向市场营销的时间晚于申请日,早于授权日;假定满足授权后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内容与产品面向市场的营销内容以及专利申请时的欲保护内容保持一致;假定产品保护的内容充分公开并可实现。以这三个假定条件为前提,对外观设计专利实现临时保护期进行可行性探讨。 外观设计专利若实现临时保护应当不同于发明专利,应以最终获得授权为临时保护权利提出的基础,满足侵权产品落入了申请时以及授权后的保护范围内,并保证产品面向市场营销公布的产品内容与专利申请时、授权时的记载内容保持一致,则可定义为产品面向市场营销公布的产品内容已经构成了对外观设计专利欲保护内容的充分公开,具有被他人实现的前提。按照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特点以及审查特点,外观设计自申请到授权公开的保护内容产生保护范围变化的可能性较小,具有满足上述通过面向市场营销的产品公开发布实现作为公开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欲保护内容的基础。 若权利人在申请了相关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后,面向市场营销公开发布对应产品,而在此公开时间点到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期间,市场中形成对相关产品的模仿抄袭若落入了专利申请时、产品公开时、专利授权时三个节点均一致的保护内容,能否从法律层面给予溯及保护空窗期的追诉呢?基于上述构思可行的基础,则市场中针对快速消费品形成短期、快速抄袭的做法必然受到有力遏制,能有效提升市场的有序化、合法化,形成尊重他人智力成果、及时有效保护科技成果的良性竞争方式,进一步激励企业研发创新,从而推动行业快速发展。 同时,实现溯及保护空窗期的追诉应当避免权利人滥用权利,主动提供相应证明证据应作为主要的考量因素,并在追溯赔偿上形成有限范围的限制,对权利人以及侵权者形成较为平衡的权利保护制度,既能满足权利人在市场中的良序竞争,也能有效遏制竞争者恶意模仿抄袭的态势,为提供权利合理化保护奠定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基于中国加入海牙体系后国际外观申请公布日早于国内外观授权日的讨论 中国已于 2022年 5月 5日加入海牙体系,中国企业及公民可以通过海牙体系向 94个国家同时进行外观专利申请。通过海牙体系进行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选择立即公布则多数申请将在 1个月内实现公布。笔者所在企业也在中国加入海牙体系生效后进行了相关外观设计的国际申请,发现国际申请的申请日与公开日为同一天或相差时间少于 7日,例如国际申请号为 WODM222120S的申请日、公开日均为 20220624[4],国际申请号为 WODM221951S的申请日、公开日均为 20220630[5],国际申请号为 WODM222525S的申请日、公开日均为20220708[6],但上述国际申请的国内优先申请截至发稿时并未公开。由此,可以看出通过海牙体系进行国际申请的外观专利公开日非常迅速,肯定早于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开日。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公开日早于国内申请的授权公开日,在中国未加入海牙体系时,在国内申请的申请日到授权日之间并不会公开相关申请的内容;在中国加入海牙体系后,若国际申请的申请日与国内申请的申请日相同,或者早于国内申请的申请日,那么通过海牙体系申请的国际申请的公开日必然处于国内申请的申请日与授权日之间,并且是通过专利文献的方式进行公开,公开的欲保护内容必然基于国内申请中记载的内容。 将国际申请的公开日到国内申请的授权日之间纳入临时保护期,满足了从完全公开的角度实现保护内容的充分公开,且公开日期具有法律效应。由于中国加入海牙体系后,特别是对于外观专利申请确实已经存在了提前公开的法律状态,在后续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中是否可考虑此特殊情况的产生,让外观设计专利在目前保护中存在的保护空窗期得到法律上的支撑。上述探讨内容均是基于目前专利法中提及的发明申请对临时保护期的定义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如何实现形成的推论。 随着快速消费品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规模扩大,外观设计专利已经形成更为重要的保护方式,快速面向市场的产品却处于真空保护状态,权利人对于保护空窗期能有法律层面的支撑具有一致追求。希望能以上述探讨引起法律学者进一步对快速消费品市场目前还存在的保护难点进行探讨,早日在法律层面上引入外观设计专利临时保护期的保护支撑,提升外观设计专利在快速消费品市场中的强有力作用。 五、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制度的探讨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审查阶段为初步审查制度,形式审查结合一定的实质审查,自申请到授权往往持续时间在 3个月以上,恶意竞争者在保护空窗期进行模仿抄袭制造快速消费品的时间已经比较充足。在欧盟提出的《欧共体外观设计理事会规则》中虽然也提出了新颖性、单独特征的要求,但在审查阶段仅作形式审查,通常授权时间在1周左右。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在授权后进行维权时,仍然需要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权利稳定的证据,即行权时仍然需要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新创性进行评价。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在审查阶段也采用欧盟的形式审查的注册制度,能够让权利人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专利授权,缩短专利申请到授权的周期,进一步压缩保护空窗期,让恶意竞争者没有足够时间在专利授权之前进行大量的模仿抄袭,对市场恶性竞争具有较强的法律威慑作用。 欧盟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权利人便可以授权文本提起诉讼,专利权的稳定性通过无效反诉进行判定。可以看出欧盟虽然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速度上具有较大的优势,但也存在产生恶意诉讼维权的情况。结合我国实际,可限制权利人寻求诉讼维权时,应当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稳定性结论作为必要的证据之一,以避免造成权利人获权后恶意诉讼的情形。 通过加快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授权速度,缩短保护空窗期,不给恶意竞争者留出利用法律漏洞的机会,将推动快速消费品市场良性竞争。 六、总结 快速消费品市场寻求知识产权快速保护已成为创新企业的一致追求。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中存在保护空窗期,恶意竞争者利用保护空窗期大量模仿抄袭制造创新企业的智力成果,而创新企业基于目前的专利保护制度无法维护自身权利,导致市场形成恶性竞争。通过对著作权中的实用艺术品保护、外观设计侵权行为分割、外观设计临时保护期以及欧盟外观设计注册制度等多个维度进行相关探讨,希望引起业界人士一同关注、探讨,在未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改革中,进一步提升外观设计专利在快速消费品市场中的保护作用,肃清竞争市场中的恶意侵权行为。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2023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R].北京: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 64+63+73. [2]四川省康复医学会.谷爱凌代言,“值不值得买”的筋膜枪,你了解多少?[EB/OL].(2022-06-17)[2023-05-12]. https://mp.weixin.qq.com/s/mWHHxYhLLoeHcKd-SzbXGQ. [3]晏如.看,实用艺术品这样保护![N].中国知识产权报. 2022-05-18. [4] Sichuan Qianli Beoka Medical Technology Inc. Fascia gun massage head: WODM222120S[P].2022-06-24. [5] Sichuan Qianli Beoka Medical Technology Inc. The utility model relates to a massager: WODM221951S[P].2022-06-30.[6] Sichuan Qianli Beoka Medical Technology Inc. Fascia gun: WODM222525S[P].2022-07-08. Discussion on Realization of Rapid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Fast Moving Consumer Goods XIAO Lin,LI Bin (Sichuan Qianli Beoka Medical Technology Inc, Chengdu, 610000, China) Abstract: Fast-moving consumer goods have a short RD cycle and fast market transformation. There is a protective window period in design patent system of china. Malicious competitors use the protection window to imitate and plagiarize the intellectual achievements of innovative enterprises, and innovative enterprises cannot maintain their own rights based on the current patent protection system. This paper explores whether the protection of works of art in the copyright law can form 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for the protection window period, and discusses the current protection system of design patents to attract the attention and discussion of legal scholars in the industry. In the future, in the reform of the design patent system of China, whether corresponding measures can be taken to make up for the existing legal problems, so as to further enhance the protection of design patents in the fast-moving consumer goods market from the legal level. Key words: fast-moving consumer goods; copyright; double protection; design patent; temporary period of protection; safeguard rights 作者简介:肖林(1988—),男,四川盐源人,本科,专利代理师,专利工程师,主要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李斌(1985—),男,四川绵阳人,本科,知识产权工程师,主要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