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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擅自出租物业管理用房,这合法吗?

时间:2024-10-10     【转载】   来自:时代之光
文章内容

某物业公司投标成功进入一个小区,与该小区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由于该小区物业管理用房较多,该物业公司接手之后,认为自己的物业工作人员比较少,有几间房一直空着,于是便将这几间房装修成日租房,对外出租。业委会发现之后,认为这些管理用房是集体所有,物业公司不能擅自出租,要求其停止出租的行为。那么请问,物业公司有权出租物业管理用房吗?


律师释法


物业管理用房是供物业管理办公、工作人员值班而进行使用的房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同时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本案中,物业公司无权出租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将物业管理用房进行出租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虽然物业公司用房是他们的工作场所但是,物业公司无权改变房屋的用途。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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