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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作者能私下给第三人使用职务作品吗?

时间:2024-10-10     【转载】   来自:时代之光
文章内容

王某是一名摄影爱好者,大学毕业后在一家画报社从事摄影工作。2020年5月,王某参加了单位举办的前往神农架取景的摄影活动。在此次工作中,王某拍摄了很多精彩的照片。后来单位举办的画展展出一部分,有一些摄影作品并未用上。而在此时,王某的初中同学正在做一本图书需要插图,王某准备将自己在神农架的摄影活动中拍摄的部分照片许可给同学使用。但是画报社领导知道后,立即制止,表明在未征得画报社同意的情况下,王某无权许可他人使用。那么,画报社领导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务作品是自然人在单位工作的过程中,为了单位所布置的工作任务,在其自身职责范围之内而创作的作品。此种作品区别于一般普通作品,虽然在一般情形下,著作权仍然归属于创作该职务作品的人,但其著作权在使用的过程中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著作权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本案例中,王某在单位的组织下,到神农架拍摄了大量精彩的照片,这些照片的著作权人均为王某。但在这些作品创作完成的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其不得许可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摄影作品。

可见,王某未经画报社许可而私下给同学使用,画报社有权要求王某停止这种行为。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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