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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有保护期限的限制吗?

时间:2024-10-10     【转载】   来自:时代之光
文章内容

小周的爷爷是个音乐爱好者,在音乐创作方面很有天分。年轻的时候在学校当音乐教师,写了一本音乐方面的教材没有发表,后因病于1960年去世。2016年,小周在书店里看到2015年新出版的一本音乐教材书,与爷爷撰写的那本音乐书的内容完全一致。小周于是要求该出版社停止发行该书。本案中,小周有权要求出版社这样做吗?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外,公民作品的发表权、出租权、展览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在本案中,小周的爷爷于1960年前完成该音乐书的创作,于1960年去世,该书一直未发表,某出版社于2015年对该书进行出版发行,已经至少有55年,超过了50年,小周的爷爷对该书的发表权已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小周无权要求出版社停止发行。

著作权是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而产生的权利,为了尊重作者的辛勤劳动,鼓励文学艺术创作,各国都对著作权进行了立法上的保护。但是,为了维持文化表达多样性的延续,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各国也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进行了限制,我国也不例外。

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外,对著作权中其他权利的保护并不是无期限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旦著作权的法定保护期届满,作品将自动地进入公共领域,公众可以自由地复制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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