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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性骚扰还需落实雇主责任

时间:2014-10-30     作者:沈彬【转载】   来自:东方早报   阅读

  这个堂堂正正的机制设置过程,就是给那些学校、职场衣冠败类的强烈信号:咸猪手,你住手!

  延宕3个月的厦门大学教授吴春明涉嫌诱奸女学生的事件,突然水落石出。10月14日晚上9点,厦门大学宣布:查明吴春明与一名女研究生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对另一名女研究生有性骚扰行为;决定给予吴春明开除党籍、撤销教师资格处分。

  就在厦门大学公布调查结果的前一天,东方卫视在一档电视节目中电话采访了受害女学生,该女学生称,之前吴曾在办公室里拿出安全套,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节目还披露吴与另一名女学生的聊天记录,其中有赤裸裸的性话题。“吴教授”性骚扰女学生可谓铁证如山,引爆公愤。

  紧接着厦门大学就宣布完成了其长达“3个月的多方取证和深入调查”,宣布对吴春明开除党籍。个中巧合,令人不禁疑惑:如果没有电视节目里受害女生抛出铁证,真相会水落石出吗?厦门大学这么做是不是在应付舆论?需知道,近年厦门大学教授的性丑闻不断,去年就有人举报厦门外文学院院长纪玉华“欺骗重庆一高校27岁女教师,并致其怀孕6个月”,而当时厦大并没能给出调查结论;纪教授涉嫌重婚案直到今年7月才在重庆法院立案。

  教授利用教师与学生之间地位不平等,滥用发表论文、保送研究生等权力,恩威并施,诱奸、性骚扰女学生,有违师德,也对受害女生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更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

  这个大道理,人人都懂,但为什么类似丑剧却一再发生呢?原因还在于失控——权力的失控。

  事件发生之初,早报曾于7月14日发表评论《“厦大诱奸门”职权性侵的法治短板》,讨论利用职权诱奸女下属、女学生很难作为强奸定罪的问题。这有待立法解决。但另一个问题却是法律早已明确,只是迟迟没有落实的——反性骚扰。

  近十年前,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就已明确“禁止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但相关的机制一直未能落地。就这次吴春明事件来说,一开始受害女学生就晒出了吴的床照,并将所有证据提交给校方,在如此舆论压力之下,厦门大学的调查还是拖了3个月。其间,举报者还遭到吴春明所谓“学生的集体反击”,倒打一耙说:举报者是因为未能及时毕业,心态失衡。

  可想见举报诱奸、性骚扰之艰难;更可见大学防性骚扰机制之不健全,导致个别“教授变禽兽”,长期对女学生滥施淫威。

  问题的解决之道,关键还是学校、职场扎紧“权力”的笼子,让寡廉鲜耻之徒有所忌惮。这可借鉴国外反性骚扰机制。

  一是明确性骚扰的雇主责任。美国法院直接将雇主列为性骚扰的责任方,理由很简单:实施骚扰行为的管理者都是在得到雇主充分授权后,在职务行为中实施的性骚扰,管理责任自然要转嫁到雇主身上,除非雇主证明受害者没有举报过性骚扰行为,否则就要做出赔偿。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也都将反性骚扰明确为雇主责任。

  二是用人单位应建立反骚扰的投诉-回馈机制,严格管制员工的性骚扰行为,让《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的“反骚扰投诉机制”落地。这个机制不必另起炉灶,可以在将来的《劳动合同法》修订中,将反性骚扰机制明确为“劳动场所安全”的组成部分。

  当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有可能出现一些困难,比如性骚扰的取证难、师生恋还是诱奸的区别难以认定等等, 但办法总比困难多,真的要建章立制,找出精确打击职场、学校性骚扰的“算法”并不是多大的困难;而且这个堂堂正正的机制设置过程,就是给那些学校、职场衣冠败类的强烈信号:咸猪手,你住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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