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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治“小霸王” 宜教不宜罚

时间:2017-02-24     【转载】   来自:现代教育报

近日,公安部公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将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这一措施引发争议。(2月18日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

将行拘年龄下限由16周岁下调至14周岁,不言而喻,有着违法主体低龄化,校园暴力、未成年人霸凌事件频发的现实背景。但是,这真不是一个好办法。首先,这会面临存在法律冲突和不切合社会实际的问题。14周岁通常处在义务教育阶段,违法进了拘留所后,是该由学校“送教入所”,还是该由拘留所提供义务教育?从民法角度而言,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现违法行为,监护人有责。正所谓:“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教育问题就该在教育范畴解决,就该责令家长和学校严加管教,而不是动用行政处罚措施来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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