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多维构建与实现

作者: 何建 【 转载 】 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26-09-09

  法谚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庭审程序作为诉讼程序的主要环节,既承担着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的职能,也构成公正与效率得以直观呈现的制度载体与展示窗口。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曾在国家法官学院2025年春季开学典礼暨“人民法院大讲堂”上深刻指出,“做实定分止争,基础是审判能力”。庭审驾驭能力是审判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反映着审理者个人的法律素养与审判经验,更是推动审判工作“提质增效”、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支撑。


一、庭审的三个核心面向

  庭审并非审理者的独角戏,而是一道由多方诉讼主体共同参与的规范性法律程序,在本质上具有多重主体间的交往理性特征。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与审理者的裁判职能形成结构性耦合,通过诉辩对抗、证据交换及法律释明等制度装置,共同推动裁判事实的得出与法律规范的适用。
  面向当事人。当事人参与庭审的目的是追求“程序正义”下的“实体正义”,获得权利救济。庭审为原、被告双方提供平等的举证、质证与辩论平台,使当事人的法律诉求能够通过法定程序得以完整表达,争取对自己最有利且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裁判结果,以彻底或阶段性解决当下的现实纠纷。通过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客观事实得以最大限度还原,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得到法律的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公开透明的庭审程序可让当事人亲身经历司法过程的公正性,直观地体验程序正义。即使裁判结果不尽如人意,也能显著降低对审判的抵触情绪,有利于解“法结”化“心结”。
  面向旁听者。庭审既是沉浸式的普法课堂,也是司法公开与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渠道。旁听者通过零距离观察真实案情的审理经过,能真切感受法律条文在现实中的适用。典型案件的庭审是极为生动的“法治现场教学”,具有强烈的警示教育意义,可向社会传递鲜明的道德与法律底线,引导公众的行为预期与价值导向,帮助其提升法治意识与法律风险防范观念。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将司法权运行置于“聚光灯”下的旁听制度,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以程序公开促进实体公正。旁听者的存在必将对全程审判活动产生无形的监督,倒逼司法人员严格依法依规履职,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面向审理者。庭审是审理者开启事实查明与作出公正裁判的主战场。通过庭上对诉辩意见的直接听取、证据的直观感知、证人证言的交叉询问,审理者排除合理怀疑,准确查明待证事实,树立内心确信,作出正确裁判。庭审的事实认定与心证形成服务于最后的裁判和文书说理。严格的庭审程序对审理者的自由裁量权构成制度性约束,要求其必须在法定框架与法定程序内规范行使审判权,确保裁判过程与裁判结果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在庭审过程中化解社会矛盾、阐明法理情义,达到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目的。严肃而有条不紊的法庭秩序是保障庭审质量的前提。审理者必须以坚定的裁判者形象,及时制止违规行为,维护法庭的尊严与秩序。审理者应中立公允,平等对待原、被告,保障各方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简言之,庭审驾驭绝非审理者的单方强权,其根本在于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


二、庭审的三重基本功能

  庭审作为司法审判权运作的特定场域,凭借其规范化的程序架构与阶段性的审理步骤,在诉辩对抗与法官释明的动态博弈中,将原本混沌无序、纷繁复杂的纠纷材料予以类型化、要素式处理。庭审在司法权运行过程中兼具真相发现、规范宣示与争议了结的三元功能结构,经由庭审作业转化为终局裁判,使“看得见的正义”真正落地于高质量的裁判之中。
  严格质证核实,还原案情事实。庭审为当事人的针尖对麦芒提供了对等交锋的空间。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论述质证意见,法庭上出示的虚假证据、瑕疵证据,在公开质证和交叉询问下会被迅速识破,切实挤压虚假诉讼或不实陈述的存在空间。双方当事人基于法庭调查确立的要件事实或争议要点,对事实链条的逻辑合理性进行辩论,揭露对方逻辑破绽或推论荒谬之处,帮助审理者判断哪一方的陈述更具说服力和可信度。审理者通过当庭观察各方言行,核对特定事实细节,排查前后不一致或可疑之处,使法律事实最大程度地接近原始真相,建立过硬的裁判依据。
  梳理矛盾主线,高效化解纷争。要严格按照法定流程推进庭审,通过听取原、被告诉辩意见,初步梳理错综复杂的案情,理清审理的主干思路,避免庭审陷入“天马行空”。法庭调查阶段通常要固定双方无异议的事实,把有争议的事实按证据链条逐一分类核查,使杂乱的案情条理化。只有经过诉讼请求固定、举证、质证与认证,当事人对双方争议事实有进一步的了解,发表的辩论意见才会有的放矢。庭审为双方提供了冷静对话的机会,促使双方借助法庭辩论,将复杂的证据与事实提炼为系统化的法律观点,清晰地呈现案件主线与问题症结,为审理者把案件审细审到位打下基础,也为庭审调解或案结事了创造条件。
  厘定法律界限,彰显公平正义。法律适用的过程需要裁判者的目光来回穿梭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庭审过程则将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涵摄,围绕违约或侵权的构成要件、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免责事由及损失数额等展开,明确谁违约、谁侵权、谁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明晰行为效力与是非曲直,划定责任大小及权利归属。法庭调查阶段虽然不直接进行法律适用评价,但通过对基本事实和案发细节的现场再现,为厘清法律责任、判定“谁对、谁错”奠定基础。如果说法庭调查侧重于事实层面的“用证据说话”,法庭辩论则侧重于法律层面的“用法理说话”,两者共同保障庭审的公正与高效。


三、庭审驾驭的三项关键技术

  在庭审过程中,审理者不应固守机械的法条适用,而应深入运用审判心理学,善用心理观测与沟通技艺,洞察当事人诉讼心理,灵活行使释明权与诉讼指挥权,精确锚定争议焦点,兼顾庭审进程的紧凑性与解纷效果的终局性,做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与诉讼效率的优化提升,进而达致程序正当性与裁判妥当性的内在统一。
  建立心理信任,缓和对立情绪。在庭前,适宜的语言语气、适度的人文关怀(如关切年老当事人的身体状况)、适当的暖心之举(如为需要当天往返外地的当事人专门安排下午开庭等),使当事人感受司法的人性化与温情,缓解当时的紧张与敌意。庭审中,审理者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或痛苦给予程序上的足够关注与同情理解,不生硬打断合法合理的情绪表达,满足当事人的情绪价值,有助于生成一种“程序性信任”。通过对当事人诉求的尊重接纳与专业回应,审理者不仅完成事实信息的采集,更在心理层面消弭当事人的对抗情绪与不公感,为后续矛盾化解或判后答疑构筑起富有成效的沟通渠道,增强司法裁判在个案中的情感认同与社会公信力。在当事人法律知识不足或诉讼请求明显不当时,审理者应秉持不偏不倚之立场,依法进行一定的释明,引导其补正证据或明确主张,避免一案结多案生,造成程序空转,给当事人带来诉累。
  精准直击要害,锁定争议范围。司法资源具有稀缺性,审理者需通过实质化庭审,穿透复杂的案情表象,排除无关证据或重复陈述,紧扣案件实质争议进行审理,防止无谓的诉讼拖延,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司法成本。一方面,庭前准备要做“加法”。全面发挥庭前会议作用,做好争点归纳、证据交换与无争议事实的确认,提前梳理诉辩主张,罗列庭审提纲,将程序性事项关口前移,避免庭审“走过场”或拖沓。同时,对可能发生的当事人情绪失控、突发程序性异议或新证据呈递等状况预设处置方案,做到胸有成竹。另一方面,法庭调查要做“减法”。审理者应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将繁杂的案件信息抽象提炼为明晰的要件事实,合议庭成员的发问无需旁征博引,也不应泛泛而谈,要直奔主题,相互补台。而争议焦点是庭审的灵魂,尤其是在审理中要时刻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不纠缠无争议的细枝末节。实行“焦点化”庭审,可防止庭审流于“各说各话”或偏离主题。
  把握庭审节奏,顺势化解纠纷。密切观察法庭调查过程中各方表现的情绪动向和对诉讼的预期,当一方因证据不利产生心理动摇,表达让步想法,或双方矛盾出现缓和迹象时,可询问调解意愿,趁热打铁做和解工作。在争议事实基本清楚、证据锁链已经确定之后,应适时归纳事实和法律上的争议焦点,顺势引导当事人进入实质性辩论,以缩短无效审理时间,提高庭审运转速度。当事人的发言偏离案情、进行人身攻击或重复表达时,法官应及时、适度且有理有据地予以提醒或打断,保持庭审节奏的紧凑。面对激动或抗拒的诉讼参与人,应同步法律释明与警告;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者,依法果断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乃至采取强制措施。庭审作为司法裁判的中心,是统筹效率与公正并终极服务于裁判的基础性程序。通过精细化、规范化的庭审流程,达成“以效率保公正,以公正促裁判”的目标。


结语

  庭审驾驭既是一项综合性的审判技能,也是一门深厚的法律适用艺术。高超的庭审驾驭能力要求法官不仅具备扎实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功底,更需拥有敏锐的逻辑洞察力、出色的沟通技巧与果断的现场决断力。唯有将法律理性与实践技艺高度融为一体,方能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程序与实体的双重检验,最终的裁判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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