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背债人闭店乱象之刑民事责任分析

作者: 董洪文 钱 馨 【 转载 】 来源: 江苏法治报 2026-09-11

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先付款,后服务”的商业模式,凭借快速回笼资金、增强客户黏性、提升运营效率等优势,广泛存在于健身、教培、美容、餐饮等行业。然而,部分经营者在收取预付款后恶意闭店逃债,甚至催生出“职业闭店人”这一灰色产业链。此类行为既涉嫌刑法中的诈骗类犯罪,又涉及民法项下的合同撤销、解除及赔偿责任,还关乎公司法领域的责任穿透问题,是典型的刑民商交叉疑难问题。


经营人员的刑事责任


民法上的欺诈,是指一方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相对人陷入错误判断并据此作出意思表示,构成意思表示可撤销或合同无效的事由。刑法上的诈骗类犯罪,客观构造虽同样基于欺骗行为,但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预付式消费闭店场景中,民事经营行为的目的在于维持健身房正常经营并获取利润,职业背债人的介入通常发生于经营风险显现之后;而刑事犯罪行为中,经营者自始缺乏经营意愿与履约能力,其目的仅为骗取消费者财产。

在职业闭店场景下,若出现以下两项以上行为串联,即可推定行为人自始具有排除权利人而攫取预付款的主观故意:第一,主体外壳造假。行为人以零对价或明显低价受让亏损门店,自身无资金、无教练团队,且租约即将到期,却拖延工商变更登记,或雇佣无偿债能力者挂名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切割责任。第二,闭店窗口期诱导充值。承接门店后隐瞒短期内必闭店的事实,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推销年卡、私教课程,或以店庆抽奖返现等噱头集中引诱老客复充、新客办卡。第三,资金脱钩经营。预收资金进入私人账户而非公司对公账户,仅支付少量租金、工资以维持基本运营、掩盖骗局并延迟案发,余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消费或取现。第四,脱责架构与假清算。闭店后即失联,留挂名背债人代为应对投诉与诉讼;或提交虚假清算报告、谎称债权债务已清结以办理注销登记。第五,职业化循环实施。跨区域快进快出,使用同一套背债人、同款促销与闭店模式反复作案。


经营主体的民事责任


合同解除:根本违约下的退款救济。健身房擅自闭店、人去楼空、无法按约定提供服务,构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服务终止,经营者应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合同撤销:意思表示瑕疵下的效力否定。经营者在签约时隐瞒短期内即将闭店的事实,欺诈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或闭店后以“签署退款协议即兑付”“放弃追责才退部分款项”等话术诱骗消费者签订不公平退款协议,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撤销相关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经营者应全额返还未消费金额。

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兑付服务也不退还预付款,通过背债人挂名、假清算注销、失联等方式恶意逃避责任的,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公司责任的穿透


实际控制人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可综合考察决策、运营、人事、财务等方面:一是实际管理公司经营,个人组建运营及教练团队,制定经营方案,直接控制公司决策与财务;二是公司财产混同,将公司收入转入个人账户,使用个人账户结算店铺运营、人员工资等,缺乏健全独立的财务制度,未制作财务账册,无法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三是操纵公司决策,股东会形式化,决策权个人化,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等事项均由实际控制人个人决定。

职业背债人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确认了股权登记的对抗效力,消费者可主张职业背债人在其认缴但未届期限的出资范围内提前缴纳出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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