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治理理念在生态环境司法中的实践运用

作者: 黄菲菲 【 转载 】 来源: 上海法治报 2026-07-30

  自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将协同治理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始终,并通过多个具体条文予以落实,实现了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法治化。如何在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贯彻协同治理理念,将其从立法理念转化为司法实效?这就需要将协同治理理念融入环境资源审判全流程,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从“单兵作战”走向“协同共治”,构建起司法、行政、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建立法院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


  (一)深化法院内部协同


  目前,各地法院普遍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归口审理模式,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通过审判组织的协同带动审判理念的协同,实现从“物理整合”到“化学反应”。

  除设立专门机构外,还需要在法院内部构建立案、民事、商事、刑事、执行等多条线协同参与的审判执行机制,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从立案到审理再到执行的闭环管理。比如,立案阶段,立案庭先行甄别是否属于环境资源案件并予以标注;审理阶段,研究室等审判调研部门及时跟进指导,协助梳理总结裁判规则;对涉及绿色金融等非典型环境资源案件,可由商事审判庭与环境资源审判庭组成跨部门合议庭进行审理,综合运用商事理念和生态理念优质高效审理案件,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对涉及生态环境修复的案件,环境资源审判庭可联合执行部门共同参与生态修复监督执行工作,促推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


  (二)深化三级法院协同


  环境资源审判是一个比较新的审判领域,很多裁判规则需要通过审判实践来总结提炼归纳。为提升案件审判质量,促进适法统一,需要加强与上级法院的沟通交流,争取上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尤其是遇到疑难复杂或新类型案件时,应积极取得上级法院的指导,便于将案件打造成精品案件。同时,也可与本省市具有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的兄弟法院交流生态司法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举措,加强疑难案件研讨,推动本区域的适法统一。


  (三)深化流域法院协同


  生态环境具有整体性、系统性、流动性的特征,而司法管辖则基于行政区划设立,不同区域的环境资源案件在管辖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因此,需要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构建跨域司法协作机制,打破地域限制,实现全流域保护、一体化治理。比如,通过签署协作框架协议,明确跨域立案、信息共享、证据互认、委托送达或执行、联合调解等协作事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商问题,有条件的区域可以探索跨域专业法官会议研讨案件,提升审判质效;开展联合调研培训,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统一审查标准、裁判尺度和打击力度,实现环境资源系统性、整体性保护。


  建立司法与行政的协调联动机制


  行政监管具有反应迅速、专业性强、覆盖面广的优势,处于环境治理的第一线,而司法发挥着终局裁判和强制保障的功能,只有两者相互协作配合、有序衔接,才能更加高效地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的效能。


  (一)司法与行政“双向”衔接


  与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建立协同机制,实现执法协调、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有效发挥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联动效应。比如,法院在受理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或者在审理生态环境民事侵权案件中发现可能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及相关线索告知行政机关,便于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

  同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必要时可以通过疑难案件会商等形式给予指导。对经行政机关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法院可以开辟绿色通道,对磋商协议进行审查并赋予强制执行力,实现行政与司法的有效衔接。


  (二)联合监督生态修复


  《生态环境法典》强调“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创新了多种修复方式,并引入多方力量参与监督,行政机关是监督修复的重要力量之一。生态修复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极高,司法机关往往缺乏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亟须具有生态环境专业知识的人员共同监督生态修复工作,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往往具备相应的专业领域知识,可以弥补法官在技术方面的短板,有利于高效便捷推动生态修复工作,并且有效节约诉讼成本。


  (三)延伸司法审判职能


  一是向前延伸,从源头上减少案件发生。可选择典型案件深入案发地开展巡回审判,并邀请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等在庭后开展沉浸式联合普法活动,结合各自职能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传播生态环保理念,实现协同治理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预防”延伸。

  二是向后延伸,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司法建议是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监管漏洞或者履职缺位时,应及时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改进工作,推动前端治理。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李某等九人非法倾倒“毛垃圾”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为例,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将案件线索及时告知行政机关,但因几名被告人无经济赔偿能力,导致磋商未果,涉案区域迟迟未得到修复。考虑到生态修复的紧迫性,案件审结后,法院向行政机关和土地权利人分别制发司法建议,牵头召开生态修复推进协调会,在多方协同努力下,最终由政府先行承担“兜底责任”,涉案区域成功启动生态修复工作。之后,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向被告人追偿修复费用。


  建立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协同机制


  (一)引入专家力量,构建专家辅助审判体系


  环境资源案件的高度专业性决定了司法裁判离不开专业智库和科研机构的技术支撑,需要建立“专业审判+专业支撑”的协同机制。

  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聘任生态环境法学领域、技术领域的专家,为案件审理中的专业技术难题提供智力支持。比如,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碳普惠”替代性修复案中,华东师范大学生态与环境科学领域专家对滩涂固碳功能损失的科学评估,直接影响了替代性修复方案的设计与落实。

  另一方面,可以从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等选聘技术人员担任生态环境专家陪审员或技术调查官,通过专家陪审员直接参与案件审理、技术调查官出庭发表意见,为事实认定、责任界定、修复方案制定等提供智力支撑。


  (二)引入科研力量,构建全链条治理模式


  可以联合科研机构等在自然保护区等地共同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基地和巡回审判点,打造集生态修复、科研保护、法治教育、科普宣传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平台。比如,依托在上海长江口中华鲟湿地自然保护区设立的中华鲟梦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暨巡回审判点,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将案件审理中扣押的6件玳瑁标本移交上海市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用于科研科普和法治教育,玳瑁标本实现了从“涉案物品”到“科研教具”的身份转换,成为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野生动物保护警示教育的“鲜活教材”。


  (三)引入高校力量,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凝智聚力


  可以加强与高等院校的合作交流,通过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实践基地等形式,为高校师生提供教学实践场所,构建理论与实践的协同保护机制,促进审学研一体化建设。还可以探索多样化协同模式,邀请专家学者走进法院,参与案例研讨、理论交流,同时鼓励法官走进高校,为高校师生分享生态司法的实践经验,通过“双向”协同共同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


  (四)引入公众力量,构建全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共治格局


  生态环境问题复杂,政府力量难以覆盖每一个角落。社会公众既是生态环境治理成效的感知者,也是直接接触者。可以依托公众力量监督日常潜在风险,填补监管空白。一方面,公众参与能够更大程度汇聚多元诉求,如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等渠道吸纳民意,让决策更科学。另一方面,鼓励公众参与可以让社会公众认识到环保既是权利也是责任,让环保意识转化为社会公众的日常行动自觉。比如,法院在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成效验收评审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共同参与,让更多群众参与监督生态环境治理,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多元共治格局。

  司法机关协同、司法行政协同、社会力量协同,三个维度相互关联、相互支撑,共同构成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司法实现路径。在这一路径中,法院的角色定位从争议的终局裁判者,延伸为治理体系的积极参与者。只有将协同治理理念融入生态环境司法的全过程、各领域,才能真正将《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生态环境保护的治理效能,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作者系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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