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坚持正确历史观的法治根基

作者: 门植渊,狄鸿旭 【 转载 】 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26-09-29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历史观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对坚持正确历史观、党史观、中华民族历史观、二战史观等多方面提出具体指示,亲自谋划、部署和推动成立中国历史研究院,建立中国共产党历史展览馆,出台《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要求全党全社会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党员干部和青少年要学好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民族发展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正确认识历史,才能更好开创未来”“要坚持正确历史观,牢记历史的启迪和教训”。历史观作为民族精神的血脉和基石,承载着一个民族的集体记忆、价值认同与文化自信,须高度重视历史观的塑造和引导对于国家和民族的重要意义。


一、法治是捍卫正确历史观的基础保障

  恩格斯曾说过,“历史就是我们的一切”“我们要求把历史的内容还给历史,但我们认为历史不是‘神’的启示,而是人的启示,并且只能是人的启示”。历史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政党形成和发展及其盛衰兴亡的真实记录。中国的历史,就是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以及中国人民几千年来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真实记录。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而不懈奋斗的真实记录。实践铸就历史,人民书写历史。历史观主要以社会意识来呈现,由于历史研究、历史叙事和历史面向公众传播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复杂性和多层次性等特点的形式,这就决定了必须发挥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积极引导正向和科学的历史书写和历史传播,坚决反对虚无和错误的历史书写和历史传播。早在2013年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就指出,“古人说:‘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国内外敌对势力往往就是拿中国革命史、新中国历史来做文章,竭尽攻击、丑化、污蔑之能事,根本目的就是要搞乱人心,煽动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在纷繁复杂的舆论场域中,历史虚无主义如幽灵般游荡,以碎片化、戏谑化甚至恶意扭曲的方式影响着历史的真实性与严肃性。
  法治力量何以能在历史观塑造中发挥如此关键作用?首先源于法治自身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功能。法律并非纯粹技术性规则的集合,其内容直接体现着文明传承、国家倡导和社会遵循的核心价值体系。面对这些对民族安身立命历史根基的侵蚀与动摇,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刚性表达与社会秩序的守护者,以其蕴含的规范权威与制度韧性,必然能够成为捍卫历史真相、引导和坚持正确历史观的基石与利器。法治力量同时具有强制约束力。当法律明确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时,当法律以条文形式规定国家纪念日、公祭日并确立相应庄重仪式时,法律实际上是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为全社会树立清晰的价值标杆与历史认知坐标。这种制度性规范和强制性约束,更具有刚性制约和塑造力量,能更好形成对正确历史观的底线保障。哈贝马斯曾言,法律是“价值导向的制度化”,在历史观领域正是通过将“崇尚英雄”“缅怀先烈”“尊重史实”等价值内核固化为不容轻易挑战的社会规范与集体记忆的锚点,使得法治成为坚持正确历史观的坚实保障。


二、不断完善立法,确定历史叙述传播的边界与规范

  中华民族有着深厚的学史、治史、存史、修史、用史的优良传统,留下了几千年不间断的历史记载,被誉为“世界上历史最完备之国家”,数千年的史学长河中,既有微言大义的道德评判,更蕴藏着经世致用的治世智慧。而完善立法以规范历史叙述传播,就成为一项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和民族精神独立的战略性工程,通过构建一套以清晰法律为边界、以权威史实为根基、以多元优质供给为引领、以全民共识为支撑的历史传播治理体系,才能更好地传承民族记忆,坚定文化自信,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筑牢坚实的历史文化根基。
  立法应以维护历史崇高性为原则。通过确立禁止性规范与倡导性要求,为历史叙述与评价设定不可逾越的红线。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并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明确规定了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同样,爱国主义教育法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及“传承英雄烈士精神”作为核心内容,为教育体系和社会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此类立法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宣告:某些涉及民族尊严、历史正义的基本事实与价值评判,绝非可以随意解构、肆意妄言的领域。
  进一步提升法治保障的体系化、精细化和增强可操作性。当前我国已有英雄烈士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条款,应持续完善对历史叙述的创作、研究、出版、影视制作、网络传播等各环节的法律规范,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特别是细化“禁止行为”的界定标准,对“歪曲历史”“丑化英雄”“历史虚无主义”等概念进行尽可能清晰的法律界定,避免笼统和模糊。应探索构建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在学术研究领域,鼓励和引导学者在唯物史观方法论指导下开展探索与争鸣,防范和惩戒的是打着学术幌子进行的恶意政治操弄和事实伪造。在公众教育与大众传媒领域,确立以权威历史定论为基础的基本规范,要求教科书、纪念馆、主流媒体、历史题材影视剧等承担社会责任,确保其传播内容的整体导向正确、基本史实准确。将网络空间作为治理重点,明确网络平台主体责任,对明确违规的历史虚无主义内容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链等措施。同时,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监督。


三、坚持严格执法和权威司法,筑牢防范历史虚无主义屏障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必须有强有力的执行机制保障法律落地。对于挑战历史底线、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严格执法是维护法治尊严、保障立法意图落地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我们看到执法机关积极作为,依法查处了一批在网络上公然侮辱、诽谤革命先烈和英雄人物的案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文化执法部门加强对出版物、影视作品、展览展示内容的监管,对其中存在的严重历史虚无主义倾向和错误史观及时亮剑,责令整改或依法处罚。这些执法行动向全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法律关于历史叙述的禁令不是“纸老虎”,挑战历史底线、亵渎民族情感的行为必将付出法律代价。正是这种严格执法的常态化存在,构筑起遏制历史虚无主义思潮蔓延的现实屏障,使法律的威慑力从纸面走向现实,有效维护了历史的庄严与肃穆。
  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在处理涉历史纠纷时具有定分止争、明辨是非的终局性权威。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裁判,对涉历史言论与行为的法律性质做出具有普遍指引意义的权威判断。例如,“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起诉名誉侵权系列案、邱少云烈士之弟起诉某公司及网络大V侮辱烈士案等标志性案件的判决,司法机关不仅依法认定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更在判决书中深刻阐述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所承载的民族共同记忆与公共利益属性,指出恶意抹黑行为对社会价值观和历史观的严重危害。
  这些判决超越了简单的个案纠纷解决,其裁判要旨成为阐释相关法律精神、引导公众认知的重要法治宣言。司法裁判通过个案累积所形成的规则与价值指引,有力地匡正了历史领域的是非曲直,为社会确立起评价历史的法治标尺。同时,在司法过程中,法院和检察院应加强对相关类型案件的研究,形成统一的司法裁判指南,确保每一个判决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四、推进社会协同,充分凝聚捍卫历史尊严的整体合力

  在法律底线保障基础上,还需以法治为基础,开展综合施策、推进社会协调,形成坚持正确历史观的治理合力。如在历史知识生产中,不断加大优质内容供给。探索有序开放和规范传播权威史料资源。推动国家级档案馆、纪念馆的资料整理刊布和数字化开放,持续优化统一历史教育资源平台,让公众便捷接触权威历史素材,提升历史辨别力。鼓励和支持创作更多像《觉醒年代》《长津湖》这样叫好又叫座的主旋律作品。加强全民普法教育。将历史观法治教育融入公益普法宣传,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让公众清楚法律边界,自觉尊法守法,成为正确历史观的守护者。应不断完善网信、文旅、广电、公安、教育等多部门的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尤其要加强对网络平台历史频道、自媒体博主、知识付费类历史内容的常态化巡查与监管。
  历史教育体系应成为弘扬正确历史观的主阵地。历史认知的深化与内化,本质上是一个长期、复杂的思想浸润与教育引导过程。法律可以强力禁止公然亵渎、恶意扭曲历史的行为,却难以直接、细致地塑造个体心灵深处对历史的温情与敬意。因此,法治的力量还需要与历史教育、学术研究、文艺创作、媒体传播等柔性社会机制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学校历史教育和社会历史教育需着力增强思想性与吸引力,善用革命遗址、历史博物馆等丰富资源,通过鲜活史实和深刻分析,引导学生深刻理解历史脉络与规律,自发形成对民族英雄和奋斗历程的认同与尊崇。学术研究则应坚守严谨求真的科学精神,在扎实史料基础上深化对历史事件、人物的客观研究,不断产出经得起检验的学术成果,为正确历史观提供坚实的学理支撑。文艺创作肩负着以艺术化手法再现历史、感染人心的重任,应自觉抵制戏说、虚无之风,创作出更多深刻反映历史本质、弘扬民族正气的优秀作品。媒体传播尤须肩负社会责任,在涉及历史题材报道与评论时秉持高度的专业性和敬畏感,成为传播正史、抵制流言的坚强堡垒。
  以法治力量弘扬正确历史观,其深远意义在于筑牢中华民族集体记忆的根基,守护中华文明赓续发展的精神命脉。当法治以其庄严力量守护着历史丰碑不被侵蚀,当社会在法治框架下形成对自身历史的普遍尊重与深刻理解,一个民族便能在纷繁复杂的当下世界中清晰地确认自身的坐标,汲取走向未来的不竭智慧与磅礴力量。唯有让法治成为历史长河的坚固堤坝,方能确保民族记忆的河流永不枯竭,永远奔腾在真理与正义的河床之上,为复兴征程注入最深厚的历史自信与精神动能。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中华民族历史观的培育机制研究”(编号:25VMZ02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中央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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