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数字时代法官胜任力的培养

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26-10-06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能力建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指出,“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着力破除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以高质量司法审判工作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各级法官的依法履职,健全符合司法职业规律的法官养成机制格外重要,准确把握司法职业规律及法官养成中的核心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难题和理论命题。


一、当前法官养成实践亟待提升

  法官养成及能力建设是法院高质量办案的关键,当前我国初步形成了以法官法、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及《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等为核心的有关法官培养及遴选的法律法规体系。围绕法官养成及能力建设开展调研时,发现当前我国法官养成实践还存在认识和操作上的误区:其一,当前地方法院就法官养成基本还遵循旧有的路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不足,未能洞悉和把握数字时代来临对法官素质和能力提出的新要求。其二,更为紧要的是,把法官素质和能力的养成简单地理解为个体专业思维和能力的提升,认为法官素质和能力的养成是法官/法官助理个人的事情,未能洞悉在后员额制时代和数字时代,法院的内外环境的变化,更未能意识到系统、专业的培训及实践对法官/法官助理素质和能力养成的重要性。表现出来的状态就是主观上、话语中高度重视法官素质和能力提升,但仅仅是通过提要求的方式来加以体现。其三,综合激励机制的不足,比如要求高激励少、有形激励多精神激励少等,加之法官绩效考评办法对法官的形式化及量化要求,以及当前部门法官/法官助理的职业理想缺乏等,导致法官的内驱力普遍不足,自我实现的意愿不强。针对当前法官养成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以及数字时代司法公平正义实现的新要求,法院系统尤其是地方法院及法官/法官助理必须要理解数字时代司法公平正义实现过程中的变与不变,变革法官养成的理念,重塑法官(个体)与岗位、法院(组织)之间的关系。


二、法院及其环境的不变与变

  当前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法院也不例外,法院的内外部环境也在持续地加以变革、重塑等。就法院的内部环境来说,员额制改革重塑了法院队伍的结构,法官考评制度重塑了法官的绩效和责任意识,数字法院建设将会重塑案件结构;就法院的外部环境来说,数字时代的来临使得法院面临大量的新型案件,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移使得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了新期待等。可以说,法院内部、外部环境的变化必然对法院的审判管理和法官的素养能力提出新要求,具言之,只有理解和把握当前司法审判面临的各类要求及其规律,才能更好地推动法官的养成,才能更好更高地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要求、案多人少的事实是法院长期面临的不变。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要求是全社会对司法的永恒期待。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依法裁判是首要的、最基本的要求,与此同时,司法裁判还应该注重处理好情理法三者之间的关系,以“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作为裁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无论是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不断提升,还是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各类摩擦,案多人少也将会是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长期面临的、具体的、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更高期待、驾驭数字时代新型案件的能力要求以及团队组织建设能力是当前法院面临的变化。其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移,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了更高期待,主要体现在不仅重视结果的公平正义,也更加重视程序的公正透明;不再简单地扮演等待结果的被动角色,而是更加重视案件审理中的主动参与,这对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方式提出了新要求。其二,数字时代衍生出很多新型案件,很多案件无法通过简单的三段论加以使用,有些甚至要颠覆现有法律体系下的思维范式,但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如何在现有法律体系内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以满足预防和解决纠纷的目的?这对我国司法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三,在后员额制时代,法官队伍已逐步过渡到“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这一相对理想的结构,就法官审判团队而言,细细深究就会发现法官的角色不再也不能仅仅是围绕案件进行裁判的作为个体的法官了,他们还应该是审判团队的领导者、管理者,这同样对法官的素养和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探索法官胜任力的养成机制

  毋庸置疑,我国一直高度重视法官的养成。但结合调研发现、法官岗位要求及法治基本原理,当前在法官养成实践中未能很好地处理三对关系。其一,法官岗位与普通公务员岗位之间的区别与共性问题。实践中往往以两者的共性来遮蔽两者的差异,比如在法官的招录中,未能很好地测试职业素养、专业素养等。其二,法官养成中个体努力与系统组织的关系。如调研所发现的那样,地方法院普遍假定法官养成是法官个体的事情,作为组织的法院只管提要求而不负责素质、能力等的综合提升。其三,法官能力与法官胜任力的关系。法官能力是指作为个体的法官所具备的道德素养、专业素养/能力及社会素养等,有能力的法官未必能胜任所有岗位,而法官胜任力则追求“主体—能力—岗位”的同构性、耦合性。
  胜任力是人力资源管理学中的概念,意指个人能力满足特定岗位、组织环境要求的程度;法官胜任力则指法官的道德素养、专业素养、统合能力、心理素养等能够满足审判岗位、团队管理等要求的程度。基于当前我国法院所处环境的要求及司法公平正义实现的需要,可以认为,法官胜任力概念相比法官能力概念而言更能描述和表达当前我国司法改革对法官养成的要求,能够更好地凸显“法官(个体)能力与岗位(组织)要求”之间的耦合、偏离、悖论等现象/问题。
  需要高度重视法官胜任力的养成:其一,从司法公平正义实现的高度出发,法院应该全面、深入、创新地设计法官胜任力培养的系统路径。作为个体的法官/法官助理只能从个体视角、层面出发理解和构造自身的各类能力,只有作为组织的法院才能全面把握作为个体的法官/法官助理应当具备的各类能力,尤其是法官的数字法治能力、综合协调能力等。其二,不断健全法官自我实现的综合激励机制。法官自我实现的需求是不断提升法官胜任力的内在驱动力,法官的自我实现需求不仅受自身理想价值等因素的影响,也会受到外部因素的制约与激励。当法院过分追求指标时,法官可能就会采取策略性行动,围绕“指标追求”开展工作。当法院能够激励、创造和包容法官理想价值实现时,法官则会更加努力推动自身的全面发展。其三,探索构建内部专业评价与外部社会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优化机制。评价是对法官胜任力及其实施效果的评估,其根本目的应当在于推动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直接目的应当在于提升法官胜任力,不应该为了评价而评价,尤其不应该将评价结果简单地等同于对法官胜任力的评价。探索内部与外部相互结合的评价机制,就是要综合专业评价与社会评价,以实现不断提升法官胜任力、优化审判效果和推动司法公平正义实现的目的。
  总之,数字时代的来临、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以及全球治理格局的不断演变等,这些因素都深深地影响甚至支配了司法改革的方向及实施路径,但是,在外部不确定的状态中,法院的历史使命和价值追求则不会变,那就是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追求。当前在推动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过程中,虽然已有各类人工智能助手,但根本还是取决于法官对岗位的胜任能力。只有将能力合适的法官遴选至合适的岗位,才能胜任司法裁判要求,才能真正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实现提出的更高期待。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理体系及实践优化研究”(项目编号:22BFX003)、江苏省第六期“333人才”培养支持资助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系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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