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箴与古代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及养成
箴是古代文体的一种。据典籍所载,“官箴”一词首次出现在《左传》中,其本义指官员对君主过失的规谏,历经西周、唐,逐渐演化为官吏的行为准则,及至宋、明、清三代,发展为涵盖治国理政实务指南与行为规范的综合体系,由此形成中国传统社会特有的官箴文化。其中,南宋许月卿所著《百官箴》中的《大理箴》、元代张养浩所著《为政忠告》、清代汪辉祖所著《学治臆说》《学治续说》,堪为司法领域的代表性官箴文本,其内容对古代司法官员的职业行为与道德操守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积极的引导作用。
古代代表性官箴简述
南宋官员许月卿的《百官箴》“作箴四十有九篇”,涵盖了从左丞相到太子、太孙以及他们的老师、朋友和下属等各个阶层人物的行为规范。《大理箴》是其中的一篇,作为针对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大理寺官员的专项箴文,《大理箴》集中体现了古代对司法从业者的道德期许与行为约束。它以简洁凝练的箴文形式,系统阐释了大理寺官员在司法实践中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准则。
元代著名政治家、文学家张养浩所著《为政忠告》,又被称为《三事忠告》,是张养浩几十年仕途经验的“工作心得”与“劝诫指南”,共三部,一是张养浩担任地方官时期所著《牧民忠告》,内容是地方官员如何治理地方、处理诉讼、管理下属以及灾荒救济等;二是张养浩担任监察官(御史)时期所著《风宪忠告》,内容是负责纠察、弹劾的御史等风纪官员如何公正执法、严于律己;三是张养浩担任中央高官(中书省参议)时期所著《庙堂忠告》,内容是在朝廷中枢任职的高级官员如何治国理政、任用贤才、体恤百姓以及如何应对突发事件。
清代汪辉祖初为幕僚,50多岁后任县令,所著《学治臆说》《学治续说》对基层官员如何处理政务、办理案件、辨别诬告等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这两篇著作与汪辉祖总结幕僚经验的《佐治药言》《续佐治药言》已成为清代基层司法运作的珍贵史料,其中提出的司法者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至今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官箴中所蕴含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
在中国古代没有专门的法官职业,法官的职责由行政官员来履行,特别是在地方,行政官员兼理司法。因此,对于行政官员职业素养、业务水平的要求,无不与当代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契合,传承数千年,至今仍闪耀着跨越时空的智慧光芒。
公正审理
公正审理案件是古代司法官员职业道德的核心准则,也是官箴文化中反复强调的价值追求。它要求司法官员需始终以事实为据、以公心为尺,要维护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具体为:
公平审理,避免先入为主和偏见。《大理箴》中以汉代张释之为典范,盛赞其“不以天子喜怒易”“其平天下无冤民”,说明办案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不枉不纵乃司法之根本。
张养浩指出,听取当事人陈述或辩解时应当“平心易气”,摒弃个人情绪与预设立场对判断的干扰,强调审理者需客观公正审视案情,核查事实真相并据实断处,这样才能“不堕奸民计中矣”。
汪辉祖提出审案时要全面听取陈述,避免偏听偏信,“片言折狱,必尽其辞,而后折之。”不能为了快速结案刑讯逼供,“且勿论其畏刑自诬,未可信也;纵可信矣,供以刑取,问心其能安乎?”
谨慎办案,重视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张养浩在《风宪忠告》中引用《尚书》“庶狱庶慎”来强调各种狱讼案件都应当谨慎地处理,“毫厘之差,生死攸系”。汪辉祖对谨慎办案总结为:一是重大案件要特别慎重。审理重大案件,如果由一个人负责一个案子,并且这个案子本身只涉及少数几个人,办案人权力集中,关注力也集中,就能够从容办案,不容易出错。但是有些案件是与同事一起办理,难以独自决断,特别是有些案件关系重大,牵涉的人很多,稍有不冷静、不细致,就很容易造成冤屈或错判。二是审理疑难案件时要理清头绪。若事是主线,就将涉及的人按事归类整理。若人是主线,就将相关的事按人归类整理。自己做好记录,心中有数,才能井然有序,不被书吏蒙蔽或操控。三是审理案件时要重视不同方言的诉讼翻译问题。因为不同地区方言差异很大,沟通时需要借助翻译。如果一句话翻译错了,可能导致意思相差甚远,因此“尤宜慎之又慎”。
哀敬折狱
“哀敬折狱”一语出自《尚书·吕刑》。原文为:“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即审判案件时应怀着哀怜、敬畏之心,仔细查阅刑书,使所有判决都能公正合理。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具有怜悯敬畏之心,这样才能做到判决时令人信服、执行判决时使人诚服,即“狱成而孚,输而孚。”
对老百姓有怜悯之心,是审理案件必有的态度。《大理箴》直言“恻隐之实,过失不闻”,即以恻隐之心对待百姓,不苛责其微小过失。张养浩在其《牧民忠告》中将这一态度称之为“存恕”“哀矜”。他认为:“人之良,孰愿为盗也,由长民者失于教养,冻馁之极,遂至於此,要非其得已也。”要做到“民之有讼,如己有讼;民之流亡,如己流亡;民在缧绁,如己在缧绁;民陷水火,如己陷水火。”汪辉祖则将其总结为:“准情而用法,庶不干造物之和。”也就是根据实际情况来适用法律,才能够顺应自然规律。这是因为“故法有一定,而情别千端。”即法律虽有固定条文,但人情各有不同。
耐心地查明案情及其背景,了解风土人情,是分清是非的前提。张养浩提出了“察情”之论,他认为人无法独自生存,必须依靠他人,交往合作中产生利益纠纷,便容易引发诉讼。善于断案的人要“必先察其情;欲察其情,必先审其辞。其情直,其辞直;其情曲,其辞曲。正使强直其辞,而其情则必自相矛盾,从而诘之,诚伪见矣。《周礼》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固不外乎此。”汪辉祖则认为“人情俗尚,各不相同。”“每听一事,须于堂下稠人广众中,择传老成数人,体问风俗。然后折中剖断,自然情法兼到。”
服判息讼
古代中国尚德尚和,倡导天下大同,和谐美好的理念深入人心。孔子最早提出“无讼”一词:“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服判息讼是古代司法官员审理案件的标准之一。《大理箴》直接引用了孔子的原话,表明了法官审理案件的最高目标:“夫子不云乎,听讼吾犹人,必也使无讼科。”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黎民孔醇,几致刑措”的社会效果。张养浩明确指出:“凡牧民者,其勿恃能听讼为德也。”感叹并警示官员(“牧民者”),不应将“善于断案”视为最高德行,而应致力于通过道德教化从根源上减少诉讼,实现社会和谐。汪辉祖认为,判决案件不如平息案件。“审案贵结,两造讼牒,官为结断,脱然归去,可以各治其生。”因为拖延时间,诉讼的人增加了饮食费用,家人增添了牵挂忧虑,这是虐待百姓的行为。“宕延时日,讼者多食用之费,家人增悬望之忧,是虐民也。”
服判息讼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来教化百姓,以推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正因如此,《大理箴》指出,尧舜推行仁政,天下人自愿追随,讼案和刑罚自然减少。负责司法的官员应当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张养浩认为:“教民不至,则犯禁者多,养民无术,则疾饥者众。”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与地方官员的治理水平有直接的关系。汪辉祖提出,听讼,是为了推崇孝道、友爱、和睦等核心社会价值,即:“断讼以申孝友睦姻之义,其为言易入,其为教易周。”

图为汪辉祖所著《学治臆说》记载的办案心得。 资料图片
官箴中法官职业道德的养成
官箴中不仅对法官职业道德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且还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养成提供了明确的实现路径。
“修身为本”是法官职业道德养成的核心路径
孔子说:“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这是古代任官的标准,也是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只有身修,才能家齐,进而国治,达到天下平。
《大理箴》将“心正、意诚”作为司法官员职业操守的核心支点,以张汤、杜周曲法阿上的反面案例为镜鉴,强调司法者要做到不因君主喜怒、权势威压或私利诱惑而偏离司法正道。这种操守要求植根于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伦理体系,认为司法官员的个人品行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威的树立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大理箴》所倡“心正、身修”的修身路径,在《为政忠告》《学治臆说》等官箴中都有所体现。
张养浩在《为政忠告》中以省已、自律、修身为开篇,强调个人修养指的是“廉以律身,忠以事上,正以处事,恭慎以率百僚”,以“戒贪”“存恕”“先劳”“克性之偏”等具体要求引导官员时刻自省。“先劳”倡导司法官员要兢兢业业,造福百姓;“戒贪”“克性之偏”则要求司法官员要克服自身缺点,廉洁奉公,推行仁政,将修身与任官的效果紧密结合起来。
汪辉祖则认为个人修养直接决定为官的成效和司法的公信力,其在《学治臆说》中明确提出“志趣宜正”“嗜好宜戒”“饮酒宜有节”,将个人修养视为司法实践的基石。
重视外部环境对增加职业道德养成的熏陶
古代司法官员的职业道德养成,从来不是闭门造车的过程,而是通过个人内在修为与外部环境净化的过程逐步深化的。
《大理箴》提出:“反诸心物、格知,至意诚、心正、身修、家齐、国治、天下平。”即司法官员通过内省反思(反诸心物)和探究认知(格知)外部世界的修养路径,以实现“修齐治平”的理想状态。
张养浩和汪辉祖都将家人、身边人、身边事视为影响法官道德养成的关键外部因素,通过约束亲近者、净化周遭环境,为司法官员坚守职业道德筑起外防线,与“修身为本”的内修路径相辅相成,共同促成道德境界的提升。
张养浩在《牧民忠告》中告诫(司法)官员“禁家人侵渔”,他认为官员之所以不能保持清廉,大多是因为家人喜好奢侈造成的,“居官所以不能清白者,率由家人喜奢好侈使然也。”有的通过牟利侵害百姓,有的借审案收受贿赂,有的名义上借贷实为索贿,有的依托亲戚关系接受馈赠,全家毫无禁忌,以至于本人处处受到牵制,权威无法施展。
汪辉祖指出:“子弟不宜轻令随行”“亲友不宜概听赴署”,要避免家风不正、私德不修,难免累及家人,殃及子孙,贻害社会。他特别强调“勿使家人有居官之乐”“居官时须使宅门以内仍与家居无异,女工中馈不改寒素之风,则家人无恋于一官,而退计不难自决矣。”
职业道德的养成离不开司法实践的磨砺与检验
古代官箴倡导“知行合一”,强调道德不能仅停留在书本认知,而需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司法官员公正司法、尽职尽责的品德养成与理案治狱的经验积累密不可分,应在理案治狱的实践中得到检验。代表性官箴提供的主要司法实践经验有:
要及时初审。“狱问初情,人之常言也。盖狱之初发,犯者不暇藻饰,问者不暇锻炼,其情必真而易见,威以临之,虚心以诘之,十得七八矣。少萌姑息,则其劳将有百倍厥初者。”案件初始阶段,犯人来不及编造谎言,审讯者应当严肃、冷静、耐心地讯问,这样就能获得实情。如果稍有拖延,后续审理会困难百倍。“古云:狱贵初情。”犯人被带到官府,一定要详细地审问,掌握真实情况,然后在情理法之中作出判决,那么犯人自然会认罪服判。
要不拘卷宗。“在狱之囚,吏案虽成,犹当详谳也。若酷吏锻炼而成者,虽谳之,囚不敢异辞焉。须尽辟吏卒,和颜易气,开诚心以感之,或令忠厚狱卒,款曲以其情问之,如得其冤,立为辩白,不可徒拘阂吏文也。”即使案件已由其他官吏审理完成,仍应仔细复核。如果案件是酷吏通过严刑逼供处理的,即使复核,囚犯也可能因恐惧而不敢翻供。审问时可撤走其他吏卒,态度温和,坦诚相待,感化囚犯。或派忠厚狱卒用诚恳方式询问实情。一旦发现冤情,应立即为囚犯“辩白”,不能受已有的官方文书的限制。
要全面审查各类证据。如勘验尸体,接到验尸公文后,必须立即行动,这体现了对人命的重视,应亲自到场监督或查验。验尸有专门的法定程式,必须全面掌握,“相验时,仵作报伤之处,须将尸身反复亲看。”如果尸体出现肿胀等变化,必须用手一一按压伤痕处,以此来辨别是真实伤痕还是死后产生的现象。再如笔迹勘验,“据笔迹断讼者宜加意。”“凡民间粘呈契约议据等项,入手便须过目。”“初之不慎,后且难辨。”一旦“契约议据”作弊修改,如果一开始不仔细核对,以后就很难辨别真伪了。
古代官箴中所承载的为民司法情怀、慎断明辨的专业精神以及清廉自律的职业道德,与新时代审判工作的要求高度契合,其价值理念与当前司法工作追求的公平正义、司法为民、廉洁司法等核心价值具有内在一致性,从而为构建中国特色法官职业道德体系提供了深厚的历史根基。
(作者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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