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款不当受领回转程序的构建与完善
执行款不当受领是执行实施错误的一种情形,相较于财产查控、处置等环节的错误,其纠错程序在规范层面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处理方式不一。本文在对执行款不当受领的常见类型和现有回转方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审执分离、兼顾效率与公平为原则,提出“撤销发款—通知交还—强制追回”三步走的回转程序,构建执行款不当受领的纠错机制,以补齐执行救济短板,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一、执行款不当受领的常见类型
一是受领对象错误。款项发放给了不适格的主体。常见于当事人提供错误收款账户,或执行人员操作失误,错误录入收款人信息等情形。
二是发放金额计算错误。适格受领人获得的款项超出执行依据确定的范围,其原因可能包括利息、违约金计算错误,或在互负给付义务的案件中未进行抵销。
三是存在阻却发放事由但仍进行发放。在存在阻却发放事由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仍发放了执行款。例如,被执行人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作出后,执行款应纳入破产财产,但法院因信息差仍予发放。
二、现有回转方式的问题与困境
(一)直接适用执行回转程序及其悖论
有观点主张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回转程序。然而,执行回转的适用前提是执行依据确有错误,其本质是衔接再审的纠错机制。而执行款不当受领的症结在于执行实施行为本身存在错误,执行依据并无瑕疵。二者在适用前提上存在差异,直接套用缺乏法律依据,且由执行实施部门直接作出回转裁定,缺乏必要监督,有违“审执分离”原则。
(二)执行异议程序的局限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或者变更错误发放行为。该程序审查效率较高,可以避免无法回转的风险。但其缺陷主要在于:第一,具有被动性,依赖于相关主体主动提出异议;第二,异议裁定通常仅“撤销或变更”错误行为,其能否作为强制追回的直接依据,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三)其他回转方式的问题
有的观点认为,执行实施部门发现执行款发放错误后,可以直接采取执行措施追回款。此做法效率虽高,但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依据。还有的观点认为,权利人可以通过不当得利之诉要求受领人返还。这样做虽能获得强制执行的依据,但程序复杂、周期较长、执行不到的风险高,不利于款项的及时追回。
三、构建“撤销发款—通知交还—强制追回”三阶程序
为解决上述困境,笔者以审执分离、防范程序空转和纠纷一次化解为原则,对不当受领执行款的回转程序提出完善方向——构建以“撤销发款—通知交还—强制追回”为路径的回转程序。
(一)撤销发款——由执行裁判部门以裁定形式确认错误
这是程序启动的基石。应强化执行裁判部门对执行实施行为的同步监督,完善执行程序的自我纠错机制。当发现执行款发放存在错误,执行裁判部门可依职权启动执行异议程序,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发放行为的裁定。这既解决了无人异议时,自行撤销无法律依据的问题,同时避免执行实施部门自审自执。
(二)通知交还——赋予不当得利人主动履行的机会
撤销裁定作出后,执行实施部门应向不当得利人发出《限期返还通知书》,告知撤销理由、法律依据及后果。此举既保障了程序正当性,也给予并无恶意的不当得利人主动纠正错误的机会,符合比例原则,有利于减少对抗、节约资源。
(三)强制追回——明确强制执行的依据与限度
若不当得利人逾期未返还,执行实施部门可依据生效的撤销裁定,将其作为被执行主体,采取冻结、扣划等措施追回款项。其法理基础可参照对第三人执行的法理或执行回转的立法精神。货币财产追回时效性要求高,有必要赋予该程序强制执行力。当发款行为被撤销后,领款人占有的款项可以视为被执行人财产,法院可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强制措施应限于追回等额款项,原则上不宜扩大适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若确无货币财产可供执行,应告知权利人可通过不当得利之诉寻求救济。
四、加强立审执衔接与国家赔偿的补位
(一)加强回转程序的立审执衔接
撤销发款—通知交还—强制追回三个环节需立、审、执协调配合。第一,执行裁判机构应以裁定形式撤销发款行为。裁撤主文应写明:撤销的发款法院、发款日期、发款金额、原受领人,以及返还义务主体、返还金额、履行期限和逾期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第二,执行实施部门收到裁定后,可直接在原案中发出《限期返还通知书》。第三,如领款人逾期未还,可以上述裁定为依据,将其添加为被执行主体并采取冻结、扣划措施。如查无足额货币财产可供回转,应告知当事人可另行诉讼。
(二)厘清执行款回转与国家赔偿的补位
需注意一般执行实施错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错误执行”的区别。如因信息差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错误发放,一般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如果执行实施部门的发款行为被认定为错误执行的,那么相应权利人在收到《无法追回告知书》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执行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取得不当利益的人追偿。
构建系统化的执行款不当受领回转程序,是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强化执行权制约的内在要求。本文提出的“撤销发款—通知交还—强制追回”程序模型,旨在兼顾效率与公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求务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对执行实务与未来立法提供有益参考。
(作者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推荐
-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