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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协同治理的堵点及疏通建议

时间:2026-09-17     作者:单徐翔【转载】   来自:人民法院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打击拒执犯罪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需凝聚法院、公安、检察院等单位的工作合力。但实践中,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在协同治理上仍然存在堵点,影响打击效能。
  一是线索与证据认定标准有待统一。法院、公安、检察院对“有能力执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尽相同,客观上影响了追诉效率。法院向公安移送的证据多为执行裁定、查控回执等程序性文书,对拒执线索的收集和固定往往难以达到刑事立案的证据要求。例如,对银行流水显示的被执行人大额转出的款项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家庭合理支出还是恶意转移的判断,往往有待进一步分析交易背景、调取收款方信息或者询问证人,需公安机关在后续审查时进一步侦查补正,导致部分线索流转周期较长。
  二是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完善。因法院执行信息系统与公安警务平台、检察业务系统之间缺乏有效的数据接口,工作过程中存在信息壁垒。在拒执线索移送方面,部分地区虽已试点线上移送,但尚未全面覆盖,拒执线索移送仍以线下为主。线索移送后,缺乏便捷的互查通道,法院难以实时掌握公安机关的立案审查进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调取法院执行卷宗、查询相关财产查封情况时,也需履行较为繁琐的审批手续、通过函询或派员方式进行调取查询,有时会影响案件的侦查效率。
  三是自诉救济的路径运行有待畅通。自诉因举证门槛较高,在拒执罪案件办理中实际适用率偏低。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轨迹等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关键证据,通常掌握在法院、金融机构或行政机关手中,申请执行人难以自行收集。而司法实践中,对于自诉程序中提供证据支持的边界尚不明确,对哪些证据属于“已由法院收集和固定”可以提供给自诉人、哪些需要自诉人自行收集并无明确统一标准。

  针对上述堵点,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健全协作机制,统一证据标准。应联合制定拒执罪办理协作办法,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线索移送的形式要求、证据底线、审查期限及反馈机制。在此基础上,共同出台证据收集指引,针对“有能力执行”“情节严重”“主观故意”等关键要件,结合转移财产、拒不交付、虚假申报等常见拒执行为类型,形成分层分类的认定规则,明确各类案件中应提供的基础证据、需补充侦查的内容等,例如对于转移财产类案件,法院应提供执行依据、送达回证、财产变动记录,而公安机关重点侦查资金去向等等,从而减少因标准不一造成的程序空转,提升协同效率。
  二是推进信息共享,优化程序分流。应推动拒执罪线索的电子化移送和全流程留痕。将涉拒执罪案件纳入线上单轨移送范围,推动法院、公安、检察院三机关间案件材料、办理进展的实时互通。在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探索执行查控系统与公安、检察相关系统的有限对接,如对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车辆轨迹、银行账户查询等进行必要的数据交换,从而打破信息壁垒。在拒执罪追诉全链条中设置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后的出罪或从宽通道,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履行义务的,可依法撤案、不起诉或从宽量刑,从而以最小司法成本最大限度推动债权实现。
  三是加强沟通会商,激活自诉功能。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追诉数据、研判新型拒执手段、商讨疑难案件,梳理工作衔接中的问题,加强各单位在查人找物、案件侦查等方面的沟通衔接,逐步形成类案化解的共识,提高打击拒执犯罪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严格落实法院向自诉人提供已收集证据的规定,通过内部工作指引明确提供证据的范围和程序,合理降低自诉举证门槛,使自诉程序真正成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有效路径。

  (作者单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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