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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预付式消费规制制度概览

时间:2026-10-19     作者:陶然【转载】   来自:中国教育期刊网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先行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价款,经营者在其后提供商品、服务的一种消费模式,常见于健身、美容、教育培训等领域。其特征是付款在先、履行在后,后续履行既可能一次完成,也可能分次或者持续进行。因消费者在受领给付之前即已向经营者交付资金,由此面临着经营者届期不能履行的风险。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德国、美国、日本、韩国分别就此立法,积累了一定实践经验。


德国:合同期限限制与旅游破产保障

  期限限制。2021年8月17日,德国公布《公平消费者合同法》,该法对《德国民法典》第309条第9项进行了修改,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309条第9项重点规制格式条款,规定凡以定期供货或提供劳务、完成工作为内容的合同,约定拘束相对方超过两年的,条款无效。约定默示延长合同并拘束相对方的,条款无效;但延长后仅转为不定期合同,且相对方有权随时以不超过一个月的通知期解约的不在此限。此外,合同期限届满前的解约通知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这些期限限制针对的正是健身、供暖、软件订阅等先收费后履行的长期合同。
  退出便利。《公平消费者合同法》还增设了《德国民法典》第312k条,该条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站使消费者得以在线订立有偿持续性合同的,应当设置醒目、易于识别的解约按钮,并连接确认页面与确认按钮,解约法定形式严于文本形式的合同及金融服务不在此列。根据该条第6款的规定,未依规定设置按钮与确认页面的,消费者可以随时解约,无须遵守解约通知期。2025年5月22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第I ZR 161/24号判决,明确对可经网站订立的定期供货或服务合同,即使消费者一次性付款、合同期满自动终止,仍须设置解约按钮。
  破产保障。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51r条第1款的规定,旅游组织者须确保其丧失清偿能力致旅游给付落空,或者旅游者因供应者未获清偿而重复付款时,相应旅费得以返还。该条规定组织者通过保险或者信用机构出具的支付承诺履行这一义务,并允许保险人或者信用机构把其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应赔付的总额限定在1.1亿欧元。2019年,托马斯·库克旗下的德国旅游企业破产时,损失超过这一上限,原有保障不足以支付全部赔偿。2021年6月30日,德国公布《关于通过旅游保障基金进行破产保障的法律》,主要条款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据此修改后的《德国民法典》第651r条第2款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旅游组织者原则上只能与依该法获得许可的旅游保障基金订立保障合同以履行该义务。虽然行业基金成为主要保障主体,但小规模组织者仍有其他选择,上一完整会计年度法定相关营业额不足1000万欧元的,在下一会计年度可选择保险或者信用机构出具的支付承诺。此外,根据该条第4款的规定,旅游者对保障人享有直接请求权。


美国:卡券资金效力与服务合同担保

  联邦规则。《联邦法规汇编》第12编第1005.20节对卡券所载资金与卡券本身的有效期进行了明确区分。根据第1005.20节第e项的规定,礼品券自最初发行日起算、商户礼品卡与通用预付卡自最后一次充值日起算,资金失效日不得早于5年,也不得早于卡券本身的到期日,二者取较晚者;卡券先行到期并不当然使余额失效,发行人原则上应免费换发或支付剩余资金。根据第1005.20节第d项的规定,休眠费、不活动费与服务费须以收费日前一年内无使用记录、已作醒目披露为前提,且每一日历月至多收取一次。此外,第1005.20节第b项排除了可充值且未作为礼品卡销售或标示的卡等,即并非所有预付卡均适用相关规定。
  各州规则。《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第1749.5条a款原则上禁止销售载有失效日期或者服务费的礼品券,第1749.5条b款规定1997年1月1日之后售出的礼品券可兑付现金或免费更换,现金价值不足15美元的应予现金兑付。其中,15美元的标准由2025年第207号法律确定,自2026年4月1日起适用,但符合提示要求的特定公益捐赠券等除外。《纽约州一般商业法》第30编第622-a条要求健身俱乐部在订立服务合同前向州务卿提交并维持保证担保、不可撤销信用证或者存单,单店担保基本数额按合同期限分档,不超过12个月的为5万美元,超过12个月至24个月的为7.5万美元,超过24个月至36个月的为15万美元,多店经营须依条文追加,符合条件的另有豁免;应办理而未办理的合同对买方不具有可执行力。此外,该法第623条规定合同期限最长为36个月;第624条规定买方可在收到书面合同后3个营业日内取消,经营者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0个营业日内退款。


日本:未使用余额的保障与监管

  适用范围。2010年4月1日,日本《资金结算法》正式施行。其第二章明确规制预付式支付工具,涵盖符合法定定义的商品券、预付卡与电子余额等。根据现行《资金结算法》第3条第4项、第5项的规定,预付式支付工具分为两类:仅能在发行人及其密切关系者处用于支付对价的,为自家型;自家型以外的,为第三者型。2022年修法后,第三者型中又划分出高额电子移转可能型。该法第3条第2项将每年3月31日与9月30日定为基准日。仅发行自家型预付式支付工具者,在基准日未使用余额首次超过基准额(1000万日元)时,须依该法第5条第1项向主管机关申报;第三者型预付式支付工具则只能由根据该法第7条取得登记的法人发行。
  余额保障。根据《资金结算法》第14条第1项与《资金结算法施行令》第6条的规定,基准日未使用余额超过1000万日元的,发行人应向主要营业所或事务所最近的供托所,供托未使用余额二分之一以上数额的发行保证金。根据《资金结算法》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发行人也可订立发行保证金保全合同或信托合同并报备,就相应数额免于全部或部分供托。根据《资金结算法》第31条第1项的规定,预付式支付工具的持有人对该预付式支付工具的发行保证金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该优先权以保证金为限,不及于发行人的全部财产。
  信息与退款。《资金结算法》第13条第1项规定,发行人应向使用人提供名称或者商号、可支付金额、已设定的使用期间或期限以及受理投诉与咨询的营业所所在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资金结算法》第20条规定,发行业务全部或部分废止且未发生承继,或第三者型发行人被撤销登记等情形下,应向持有人返还未使用余额,并公告不少于60日的债权申报期间。上述情形以外,除内阁府令规定的退款金额较小等情形,不得退款。预付余额因此不同于可依约支取的存款。
  转移监管。2022年修改《资金结算法》时,将高额电子移转可能型预付式支付工具的发行人列为《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规定的特定经营者。根据《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第4条、第6条至第8条的规定,这类发行人在进行特定交易时应当确认顾客身份等事项,并保存确认记录与交易记录,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报告。与前述应对不能清偿风险的发行保证金不同,身份确认与记录义务针对的是余额转移的可追溯性。


韩国:特定先付式分期交易的准入与保全

  适用范围。2010年,韩国修正《分期交易法》,将先付式分期交易纳入规制。2015年,韩国修改该法第2条第2号,明确规定先付式分期合同指消费者跨两个月以上、分两次以上支付价款,并在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价款之后才取得商品、服务的合同,但限于提供时期尚未确定的殡葬、婚礼服务及其附随商品,以及会发生与之相当的消费者损害、由总统令为防止此类损害而规定的商品等。
  准入门槛。根据《分期交易法》第18条第1项的规定,先付式分期交易经营者应向法定地方行政机关登记,提交资本金证明以及已订立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等证明。此外,根据《分期交易法》第19条的规定,登记申请人须为商法上的公司,且资本金在15亿韩元以上。
  预收款保全。根据《分期交易法》第27条第1项的规定,为保全预收款,经营者登记时须订立下列合同之一: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合同;与银行订立的债务支付保证合同;与总统令规定的预托机构订立的预托合同;与依该法第28条设立的共济组合订立的共济合同。根据该法第27条第2项与《分期交易法施行令》第16条第3项的规定,应予保全的金额按已收预收款扣减已向消费者供应的商品、服务价值后的余额计算,比例为50%,未实际交付的不计入已供应金额。根据该法第27条第3项至第5项的规定,采取预托方式的,任何人不得对预托款予以抵销或扣押;除总统令规定的情形外,经营者不得让与预托款或以之提供担保;发生经营者终止营业、登记被注销或撤销等法定支付事由时,预托机构应当优先向消费者支付。根据《分期交易法》第24条的规定,消费者自收到合同书之日起14日内可书面撤回,自发出通知之日生效,经营者应在收到通知起3个营业日内退款。


结语

  总体而言,四个法域的规则密度有所不同,呈现出鲜明特点。
  首先,均注重资金保全。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将消费者交付的资金从经营者的责任财产中分离,如日本的供托与信托、韩国的预托;二是在经营者之外另设责任主体,如德国的旅游保障基金、美国纽约州的保证担保与信用证、韩国的保险与共济。这两种方式均使破产风险不致全部由消费者承担。此外,保全比例相对一致。日本为基准日未使用余额的二分之一,韩国为预收款扣除已供应价值后余额的50%。两者的计算时点与基数不同,均未要求全额覆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风险。
  其次,管制着力点各有侧重。韩国着力于准入;德国着力于合同条款;美国联邦法着力于卡券所载资金的时间效力,纽约州着力于担保与解约权;日本则使义务随未使用余额的规模而加重。
  再次,违规的法律后果聚焦合同效力。德国宣告超期格式条款无效;违反解约按钮义务的,消费者可随时解约。美国纽约州则规定未办理担保的合同对买方不可执行。这类后果无须等待经营者破产即可发生。与事后处罚相比,它们直接作用于合同关系本身,违法的条款自始不发生效力,合同的存续与履行请求也随之受限,但并不当然产生相同范围的退款请求权。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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