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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玉不能入赘的法律分析

时间:2026-10-19     作者:张景卫【转载】   来自:中国教育期刊网

  《红楼梦》续书第84回,贾政的新进门客王尔调给贾宝玉提亲,说对方张大老爷家是邢夫人的亲戚,“没有儿子,家资巨万”,女儿“生得德容功貌俱全”。
  其后,邢夫人向贾母详细汇报,说对方“只有这一个女孩儿,不肯嫁出去,怕人家公婆严,姑娘受不得委屈,必要女婿过门赘在他家,给他料理些家事”。
  贾母听到这里,不等说完便道:“这断使不得。我们宝玉别人服侍他还不够呢,倒给人家当家去。”
  至此,该门亲事再无进展。
  当今社会,男女结婚后,男到女家、女到夫家或在外另设新家都很正常,基本以方便工作生活、方便养育子女为原则。然而,古代婚姻则不同。通常的形式是从夫居住,即女子要嫁到夫家,与夫家人一起生产生活。男子到妇家生活则视为反常。所以,当邢夫人谈及张家“必要女婿过门赘在他家”时,贾母当即打断,明确拒绝。贾母拒绝这种婚姻形式,具有深刻的法律根源。


赘婚的制度起源

  《史记·滑稽列传》记载:“淳于髡者,齐之赘婿也。”淳于髡是第一个进入正史的赘婿。据传,辅助周王室建功立业的姜子牙,在商朝时也曾经是赘婿。
  从婚姻形式上看,入赘婚源于赘子习俗,即“谓贫民以子质钱,被没为奴,主家配以女,遂为赘婿。”赘婿最初以质物的形式交给债权人,当债务人家贫难以还债时,即丧失质子的“所有权”,使其沦为债主家奴隶,任由其支配。
  《说文解字》对“赘”的解释是:“以物质钱,从敖贝。敖者犹放贝,当复取之也。”可见“赘”字的本义与“抵押”“放贷”相同,贫穷人家用儿子作为担保物抵押换钱,过了赎回时间赘子就会沦为奴隶。有的主家为其配女,赘子就成了主家的赘婿。
  据史料记载,受母系氏族婚姻制度影响,战国时期的齐国流行一种“巫儿制度”。这种制度不允许家中长女外嫁,而只能接受男子入赘至己家成婚。所以,彼时齐国这种婚姻制度十分盛行。这也是淳于髡能够不受赘婿身份影响仍能从政的原因之一。在秦国,商鞅变法时期为增加户口、多收税,规定百姓家有两个成年儿子而不分家的,加倍收税。所以,秦国百姓迫于法律规定,不得不采取“家富子壮则分家,家贫子壮则出赘”的方式,为成年儿子组建家庭。家无资财无力娶妻者,就将其成年儿子出赘至别家,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赘婿的法律地位

  这种制度和观念下的入赘婚姻,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对赘婿的身份歧视。
  在人身自由权方面,秦汉时期法律将赘婿作为贱民对待。近代所见秦碑刻中,有“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的记载。同时,赘婿也属于“七科谪”的范畴,统治者随时可以将其与商人、奴隶等七种人谪发远征或戍边。
  在财产继承权方面,封建早期的赘婿,即使为妻家辛苦受累,也不能获得妻家长辈财产的继承权。到了唐宋时期,法律相对开明。以唐朝社会为背景的《西游记》中提到的婚姻形式多为入赘婚。如猪八戒先入赘娶福陵山云栈洞的卯二姐,后赘娶高老庄的高翠兰;第23回“四圣试禅心”也是黎山老母、观音菩萨等四人变成母女,以招婿为名,试探唐僧师徒四人取经决心;第60回,也写到牛魔王入赘,纳玉面公主为妾。诗人李白一生中也两次入赘。唐宋虽视赘婿为平民,但继承份额也只有其他继承人的一半。
  在元代,法律将赘婿细分为“养老”“年限”“出舍”“归宗”四种。第一种属于终身入赘,负责顶门当差,田间劳作,对岳父母养老送终,也可以和妻子继承部分遗产,但自己和儿女都要随妻家姓;而后三种则是“服役”期满后离开女家,但因女家招赘的重要目的是传宗接代,故赘婿离开女家后,须留下一子继立女方门户。
  到了清代,清律对入赘婚姻进一步规范。如《大清律例》在“男女婚姻”条下增加条例规定:“招赘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其招婿养老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立。”从该条例来看,清代入赘婚有以下特点:一是在婚姻缔结上,与普通婚姻一样,仍应遵从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二是禁止独子出赘,以保留自家“香火”延续,避免父母无人侍奉,死后缺少祭祀之人,以尽人情、礼法;三是婚书上要写明入赘年限,防止年限不到,赘婿即抛下老人携妻子另居;四是对于女家来说,赘婿不属于继承“香火”之人,由族人安排同宗他人之子过继给女家,承担祭祀职责;五是赘婿虽然承担了妻子家长辈的养老送终义务,但也只有部分财产继承权。
  另外,在民间法方面,机制完善的世家大族通常通过家规族约明确禁止本族子弟出赘,以防止本族遭到歧视,同时禁止族内女子招赘,以防止本族血缘关系混乱、家族财产落入外姓人之手。违者将会受到族规惩罚,如取消相应的赈济、杖责甚至在族谱上将其除名。可见,封建社会赘婿在人身自由权、财产继承权甚至姓名权等方面均受到法律和习惯的制约。所以,以贾家的身份和地位,除非给皇家当驸马,贾宝玉是没有必要通过入赘来换取生存资源的。


赘婿的法律保护

  因维持赘婚的决定权在女家,女方家族可以随时将赘婿赶走,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称为“逐婿”。传说,姜太公曾被妻子赶出家门,所以他也是个“逐婿”。面对日益增多的“逐婿”现象,清代不得不进一步完善赘婚立法,将“逐婿”行为纳入法律规范。其中,《大清律例》“逐婿嫁女”条规定:“凡逐(已入赘之)婿嫁女,或再招婿者,杖一百,其女不坐。(如招赘之女通同父母逐婿改嫁者,亦坐杖一百。后婚)男家知而娶(或后赘)者同罪。(未成婚者,各减五等,财礼入官。)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断付前夫,出居完聚。”
  可见,清律不仅规范了入赘婚,还加强了对赘婿的保护,对逐婿嫁女者以及后娶者都纳入犯罪处理,维护入赘婚的稳定性。但是,受民间长期以来形成的赘婿歧视,以及对待赘婿的习惯影响,逐婿之风仍较普遍。
  贾宝玉是贾府的宝贝疙瘩,就像贾母说的,“别人服侍他还不够呢”,怎么可能让其到别人家受人白眼、做下等人。况且,像贾府这样的家族,如果有明确的家族制度,也会在制度上断绝其做赘婿的可能性。开明的今天已经淡化了赘婚概念,入不入赘只是生活方式不同而已,不再涉及法律差别,也几乎没有观念歧视了。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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