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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时期法制文化的形成发展及当代启示

时间:2026-10-20     作者:国 煜,殷 鹤【转载】   来自:人民法院报

  延安时期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关键时期。在陕甘宁边区艰苦复杂的战争环境下,中国共产党立足局部执政、边区社会治理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法制探索,孕育形成了内涵丰厚、特质鲜明的延安法制文化。这一红色法治文化植根于中国革命实践,坚守人民立场,诞生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等一批标志性司法实践成果,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重要的历史源头。梳理延安时期法制文化的演进脉络,挖掘其内在精神与实践智慧,对于新时代传承红色法治基因、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革命淬炼中生成发展的延安法制文化

  延安法制文化并非抽象的观念产物,它依托边区法制建设实践,在制度建构、司法运行、思想观念的互动之中逐步生成演进,大致经历初创萌芽、发展积淀、成熟定型三个阶段。
  1935年至1937年为初创萌芽阶段。中央红军抵达陕北之后,首要任务是巩固革命根据地,化解边区复杂的社会矛盾。在法制层面,党领导边区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应急法令,用来维护政权安全、调整土地权属、安定社会秩序。制度搭建的同时,新型法制观念也开始播撒:摒弃旧时代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旧法逻辑,确立法律服务劳苦大众的价值取向。受制于当时的战争环境,这一时期立法相对简约,司法机构尚在草创,新的法制理念更多附着在革命政策之中,尚未形成系统完整的文化形态,却是延安法制文化的思想起点。
  1937年至1942年进入发展积淀阶段。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确立,陕甘宁边区作为模范抗日民主根据地,法制建设在这里全面铺开,也推动了法制文化不断积淀生长。边区先后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等重要法规,确立了“三三制”抗日民主政权组织模式,参议会行使立法权力,构建起边区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制度框架。在法律适用上,边区坚持独立自主立法,同时辩证对待旧法资源,有条件援用国民政府法律中符合抗战团结、有益于人民利益的条文,对其剥削压迫的内容则坚决摒弃。为扎紧廉政制度的笼子,1939年出台了《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划定公职人员贪腐行为的处罚标准;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进一步明确“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将廉洁政治的要求固化为法律规范。在这一过程中,民主平等、保障人权、婚姻自由、公正廉洁等新思想通过法令推行、报刊宣传、基层落实,逐步为边区群众所认知,法制文化的社会基础不断被夯实。
  1942年至1948年是走向成熟与定型的阶段。整风运动破除了司法领域照搬法条的教条主义倾向,推动法制建设回归边区客观实际,延安法制文化走向成熟。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创造了群众路线的审判模式,经常携卷下乡,深入田间地头走访调查,依靠群众搜集证据、查明事实,把审判与调解结合,就地化解纠纷。像著名的封捧儿婚姻案,就是马锡五深入群众调查,纠正错判,维护妇女婚姻自主权利的典型案例,这一模式迅速在各根据地推广。1943年毛泽东同志为马锡五题词“一刻也不离开群众”,1944年《解放日报》刊登了《贯彻司法工作正确方向》一文,明确司法工作者“要一心一意老老实实把屁股在老百姓这一方面,坐得端端的”,精准概括了这一时期法制文化的内核。立法、司法、廉政法制实践交相辉映,司法为民、依靠群众、奉公守法、实事求是等价值理念不再只是文本条文,而是转化为司法干部的行动自觉,也内化为边区社会普遍认同的法制观念,延安法制文化由此完全成型。


延安法制文化的丰富内涵

  延安法制文化不只是一套法律条文与司法制度,更是融合了理念思想、制度规范、司法实践、社会风尚于一体的红色法治文化体系,有着十分丰厚的内在意蕴。
  其一,以人民利益为根本的法治价值理念。边区法制的出发点就是捍卫广大劳苦群众的权益。通过土地立法推行减租减息,调整封建土地关系,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通过婚姻条例废除包办买卖婚姻、一夫多妻等封建陋习,保障妇女的婚姻自由、人身权利;颁布人权保障相关规则,保护各抗日阶级的人身、财产权利。在司法立场上,边区高等法院强调“因为边区的法律,是建筑在人民的基础上的;保障人民的利益,巩固抗日的人民的政权,这是边区法律的最高原则”。雷经天强调,判决案件应站在群众的立场上,为群众谋利益。谢觉哉指出,新司法是群众自己的工具,从群众中来,又到群众中去。人民立场成为贯穿全部法制实践的核心立场。
  其二,以新民主主义制度为载体的制度文化。“三三制”原则是边区民主法制的制度基石,参议会作为边区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监督权力,吸纳各阶级各阶层代表参与政权,实现抗日民主。土地、婚姻、刑事、廉政、选举一系列法律法规,共同搭建起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尤为突出的是边区廉政法制文化,《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把“公正廉洁,奉公守法”定为公职人员基本品格,划定不许假公济私、不许贪污受贿的行为红线。边区不仅有制度条文,更重视制度执行,1937年至1938年短短两年内司法机关就办理了180余起公职人员贪污腐化案件,用严格执法塑造起“只见公仆不见官”的廉政文化氛围,与国民党统治区腐败横行形成了鲜明对比。
  其三,以群众路线为特色的司法实践文化。群众路线充分落实到司法运行全过程,形成独具特色的司法文化。办案注重深入实地调查取证,不轻信口供,依靠群众发掘案件线索。延安县张文秀、雷海明以烟膏交换耕牛一案,就是依靠基层群众检举揭发才得以侦破。推行巡回审判、就地审理,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老百姓打官司门槛,不搞繁琐程序。调解制度广泛运用,民间调解、群众调解、司法调解多管齐下,大量婚姻、土地、债务纠纷通过调解实现案结事了,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维系了邻里和睦。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这种实践文化的集中缩影,它把调查研究、依靠群众、便利人民、坚持原则融为一体,实现法理、情理、民情的有机统一。
  其四,以移风易俗为目标的社会法制文化。面对边区长期遗留的封建旧习俗,党和政府依靠法制推动社会观念革新。过去边区妇女受封建礼教束缚,没有参政权利,《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规定,凡居住边区境内的人民,年满18岁,不分性别、民族、财产、文化程度,均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一开始不少群众不认可妇女参选,边区就通过报刊报道安定县妇女参选的真实案例,宣传妇女参政的意义,改变人们的旧有观念。同时,边区依据施政纲领与专项法令整治鸦片、赌博等社会陋习,配合社会改造革除各类封建旧俗,把法律精神传递给文化程度不高的普通民众,推动边区社会从旧礼法习俗,向着民主平等的新型法制风尚转变。
  客观来讲,延安法制文化诞生于残酷的战争环境,受限于经济条件、人才匮乏,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备,部分制度带有战时应急色彩,司法专业化水平也存在时代局限。但这些局限无法掩盖其精神光芒,它所积淀的法治智慧,对新时代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传承红色法治文化汲取新时代实践力量

  回望延安时期法制建设实践,传承红色法治文化,应善于汲取历史养分,立足新时代法治建设实际做好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法治建设正确方向。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是延安时期边区法制建设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在边区局部执政条件下,党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施政纲领与法律法规,同时要求共产党员带头守法,触犯法律从严处置。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把党的领导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坚持党领导下的法治建设道路,使法治建设始终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大局,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第二,坚守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深化司法为民实践。人民性是延安法制文化最鲜亮的底色。马锡五审判方式留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就是司法不能脱离群众。今天,我们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法治、德治、自治“三治融合”,健全基层群众参与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完善基层矛盾源头预防化解体系,把法治优势转化为基层治理效能。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降低群众维权成本,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三,坚持实事求是,坚定不移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延安时期的法制实践启示我们,法治建设必须扎根本国国情,拒绝教条主义,不能简单照搬外来模式。新时代推进法治建设,应立足我国社会发展阶段、历史文化传统,坚持从实际出发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着力解决中国本土的法治难题,构建符合中国实际、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法治体系。
  第四,厚植红色法治文化,持续筑牢全社会法治信仰。延安时期,边区通过《解放日报》刊载法规、以案释法、标语宣传、文艺教化等多种形式开展普法,让法律走近寻常百姓。新时代应深度挖掘延安红色法治资源,讲好马锡五审判方式、刘巧儿案、边区廉政建设等红色法治故事,用好融媒体手段创新普法宣传形式,推动红色法治文化浸润社会。同时,传承边区依法治吏、从严治腐的经验,坚持公正廉洁司法,强化对公权力的法治约束,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红色资源是我们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程的见证,是最宝贵的精神财富。”延安时期形成的法制文化,留给我们的不仅是一批法令条文,更重要的是人民至上的法治精神。新征程上,我们应深入挖掘、传承用好这份珍贵红色法治遗产,从革命法治实践中汲取智慧力量,为中国式现代化事业筑牢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者单位:晋中信息学院;国家法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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