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红色中华》为中心
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赣闽边区开展了规模宏大、影响深远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作为在中央苏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中央机关报,《红色中华》在法制宣传教育对象、互动方式、宣传形式等方面进行了诸多卓有成效的尝试。这些尝试既是中国共产党早期法制探索的宝贵财富,也为新时代法治宣传建设提供了深刻启示。
范式转变
针对中央苏区各省道路阻隔的地理条件和群众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的现实困境,《红色中华》进行了三方面的范式转变。
从精英启蒙到大众动员的转变。部分早期党的报刊以高级知识分子与进步青年为主要受众,但是在中央苏区时期,党的活动空间从城市转向了赣闽偏远山区,革命环境和阶级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迫切要求党的报刊从理论阵地转变为对大众的革命动员工具。基于此,中央苏区时期主要从前端发行网络和终端报刊受众两个方面来开展法制宣传实践。一是通过前端扩大发行网络。《红色中华》提出要“建立良好的通讯和发行网”,由“省与县一级的地方党团政府与工会及红军总政治部与各军区政治部,各选定一个同志为红色中华的通讯员”,其主要任务是“发展通讯网到下层群众中去……建立读报小组,争取广大的读者”。1934年红军长征前夕,《红色中华》通讯员规模已近千人,覆盖省县区乡各级政权和军队,他们既是信息源,也是发行网,支撑发行量从1931年创刊初期的3000余份一度增至4万余份。二是在终端开办识字班和读报运动。由于苏区文盲率较高,因此苏区政府要求每乡每村都要开设识字班、夜校及俱乐部,并在其中设立读报组织,“团聚群众向他们讲解每一期红中主要内容”。讲解的方法多种多样,除了传统念读以外,有的地区还采用讲报方式进行——抓住中心紧要的题目,在教员讲完报纸之后,由听报群众问答。《红色中华》正是通过这种通俗化、大众化的宣传方式,打破了法制宣传的传播壁垒,完成了覆盖中央苏区全体民众的社会性法制动员。
从单向宣告到双向对话的转变。中央苏区依托《红色中华》开辟的“法令的解释”等专栏,对群众关切的法律问题释疑解惑,构建起政权与群众之间双向对话的法制沟通模式。例如,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颁布后,有群众来信询问,分田是依据“人口之多寡”还是“劳动力之多寡”,中央执行委员会便指导要区分富农和贫农中农,设置不同的标准来进行分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颁行后不久,永定县委的向荣来信对条例的部分条款提出疑问,时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副主席的项英便回信鼓励要从“彻底消灭封建残余、解放妇女意识”的角度进行理解。又如,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颁布后,有裁判所的工作人员来信提出“初级军事裁判所能否处理军队中之政治犯(如社党等)”等十八条疑问,中央执行委员会亦就来信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这种“颁布—解答”的对话式沟通方法,成为苏维埃政权与广大工农群众双向沟通的重要桥梁。通过对土地、婚姻、军事司法等新颁布法律法规的针对性解读,既消解了群众对新法的认知困惑,又强化了其对苏维埃法律的认同,彰显出中央苏区时期法制宣传双向对话的鲜明特质。
从形式单一到样态多元的转变。《红色中华》通过开辟多元化、专业化的法制专栏,构建起立体式的法制宣传网络。一是栏目设置多元。为了适应苏区的政权建设和法制普及的迫切需求,《红色中华》先后增设“临时中央政府文告”“训令”等特色法制栏目,及时公布中央政府通过颁行的法律。“苏维埃建设”“苏维埃法庭”则定期刊登典型案件的审理过程、判决书及临时最高法庭的批示。例如,1932年,瑞金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因利用职权“将打土豪的东西归私有,吞没公款三千多毛”“偷了中央政府管理科的印子,私打牛条过山”“一九二七年杀了贺龙叶挺军队的医官拿了金戒指、毛毯等物”以及其他罪行,被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一审判处死刑,谢步升上诉至临时最高法庭,二审维持原判。1932年6月2日,《红色中华》“苏维埃法庭”专栏将两份判决书全文刊登。此外,还开设“突击队”栏目,聚焦苏维埃法令执行、公务人员工作作风等方面,对有法不依、官僚主义、贪腐横行等问题进行公开点名和严肃批评,以舆论监督倒逼作风提升。二是宣传形式多元。创刊初期的《红色中华》稿件多为文字性表述,较为单一。后期则听从群众来信建议,开始用革命的艺术、文艺力量,做宣传、鼓动。除了常规的文字稿件之外,《红色中华》还运用漫画等形式对新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作通俗易懂的解释;针对进行中的检举运动,亦配合刊发反腐题材、惩治反革命题材的漫画,直观展示《怎样检举贪污浪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等的精神,以降低晦涩法律文本的阅读难度、增强宣传效果。
具体成效
巩固了苏维埃政权的群众基础。中央苏区时期,苏维埃政府制定了包括宪法、婚姻法、土地法、劳动法等众多与苏区群众切身相关的法律。《红色中华》作为苏区政府重要的舆论宣传阵地,不仅将这些新颁布的法律条文及时进行刊载,更通过“法令的解释”等栏目,将抽象的法律转化成群众可感知、可理解的内容,搭建起苏维埃政府和群众沟通的桥梁。这些涉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婚姻自由、土地分配、劳工保护等内容的法律条文,作为群众扫盲运动的识字文本,由教员在夜校进行教授。群众在掌握文化知识的同时,又能够了解到自身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苏维埃疆土内,工农劳苦群众,在苏维埃的法令保障下,工人得到八小时工作,增加工资,农民获得土地,废除了国民党军阀的一切苛捐杂税,一切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水平,均有了极大的改进与提高”。这些看得见的实惠、摸得到的利益,不仅让群众从内心深处认清压迫根源,主动树立平等、自主的革命意识,更让群众自觉拥护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进一步巩固了苏区的群众基础。
增强了苏区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依托《红色中华》经年累月的法制宣传,苏区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也得到了逐步强化。1932年10月,梁柏台在《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工作》中指出“对于苏维埃的法令,应向工农群众作普遍的宣传解释工作,使一般群众提高法律的常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施行之初,旧有封建习俗根深蒂固,买卖婚姻的现象时有发生,“各县不但没有切实执行,而且还做了不少的违反婚姻条例的事出来”。随着《红色中华》等主流刊物长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不少干部群众已经能够辨识婚姻领域的违法行为,促进婚姻法得到进一步贯彻。1934年3月,福上乡负责人发现李兴才、谢芳忠两家假借新社会自由婚姻之名,行封建制度买卖婚姻之实,女方家借此得“聘金大洋三十元、猪肉八斤、鱼子六斤、鸡子六斤”,于是将李兴才、谢芳忠二人拘押。后经政府详细审问,二人完全承认错误。这充分表明,中央苏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并非仅停留在纸面,而是实实在在增强了苏区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使他们的法制观念发生了深刻变迁。
促进了群众对政府的监督。苏维埃政权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只有依靠工农群众的广泛监督,才能有效防止干部出现官僚主义、贪污腐化和脱离群众的倾向。苏区政府通过持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动广大群众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积极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红色中华》开设有“突击队”“警钟”等栏目,聚焦苏维埃法令执行、公务人员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不良问题,以舆论监督倒逼作风提升。例如,对于土地税的征收,苏区政府早有布告,应当“收钱不收谷”,但是有部分想赚钱的乡苏负责人,“藉口红军来了没有米吃,提出收‘一半钱一半谷’的口号,来向纳税群众收一半谷子”,被工农通讯员发现并撰文进行批评。针对《红色中华》第九十二期刊发的谢传乐自我批评文章,有群众来信进行批评,指出谢传乐存在使用假名、实际贪污金额远超自我批评金额等问题。《红色中华》开设的上述栏目,在揭露歪风、弘扬正气的过程中,不断强化干部的法制观念与纪律意识。1934年,在完成对中央一级的反贪污检举运动后,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团明确肯定了群众团体在运动中的作用,指出“大多数的贪污案件,是由于通讯员的通讯而检举的,更由于群众的参加与揭发,使反贪污斗争更加开展”。
现实启示
中央苏区时期的法制宣传教育是一次面向工农大众的全民普法运动,开创了群众路线的法制建设与教育普及先河,为新时代法治宣传建设提供了深刻启示。
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新时代法治宣传建设的根本遵循。苏区法制宣传的核心经验,便是始终把工农群众利益、需求与接受度放在首位。这启示我们,在制定法律法规、村规民约时,应坚持扩大公众参与,让群众在参与中理解法律、认同法律。在制定颁布法律后,应坚持采用通俗化、大众化的宣传范式,用大白话、小故事、土话俚语等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解释法律条文,将“纸面上的法”转变为“生活中的理”。
构建适配群众的大众化、多元化宣传体系。新时代法治宣传建设必须要向大众化、多元化转型。如采用案例普法、场景普法等多种形式,将法律元素融入戏曲、短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让群众在家门口、移动端就能够得到润物细无声的法律浸润。此外,不同群体面临的法律需求也各不相同,针对青少年、新业态劳动者、老年人等不同群体,应制定不同的普法内容,实现“精准滴灌”。
强化新时代法治宣传中的双向互动。苏区的法制宣传教育从“单向独语”变为“双向互动”,提升了群众对于法律制度的理解和内心确信。在新时代法治宣传建设中,一是要完善普法答疑常态化机制,依托政务平台、社区网络等平台载体,及时回应群众的法律疑问,消除法律认知盲区;二是要以公开透明强化法律教育,加大案例通报、以案释法的力度,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