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士禛(1634—1711年),字子真,一字贻上,号阮亭,别号渔洋山人。在中国文学史上,他以“神韵说”主盟清初诗坛数十年;诗名之盛,几乎掩去了他的另一重身份:他官至刑部尚书,断狱详慎,多有平反,是一位深谙刑名之学的司法重臣。三百余年前,他为即将赴任知县的儿子写下一卷规诫,名曰《手镜录》。这卷家诫不似其诗广为传诵,却在中国官箴史上留下别具温度的一页。
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时任户部左侍郎的王士禛在京城寓所“心殊惴惴”:其子王启汸初登仕途,授直隶顺德府唐山知县。此地虽“赋税不过万金”、距驿路三十里,向称简僻易治,但当时却“以乏粮逋欠、递马协济为累”。久历宦海的王士禛于是把平生为官心得总结为五十余条,嘱咐儿子“朝夕置座右,披玩而从事焉”。“手镜”,取镜可随身、时时自照之意。《手镜录》全文不足三千字,随忆随书,本无伦次,却几乎遍及州县治理的方方面面。其中关于司法的告诫,尤见“老吏断狱”般的清醒。举其大要,不出慎刑、明断、便民六字。
慎刑:刑有戒
《尚书·立政》云:“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慎刑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王士禛在《手镜录》中就“刑”字反复告诫,其要旨不外乎勿用重刑、勿滥刑。
第一,重刑不可轻用。王士禛强调:“至于夹棍,尤万万不可轻用。”夹棍由三根木梃以绳索串联而成,行刑时收紧绳索、挤压犯人足胫,是清代问案中最酷烈的刑具之一。清代律例对夹棍的限制极严:非强盗、人命等重罪案件不得擅用,即属重案,亦须犯人坚不吐实、确需取供时方可依法施用;违例用刑,按律参处。然而,州县问案中违例用刑仍屡禁不止,律例之严与行刑之滥形成鲜明反差。王士禛为官半生,深知公堂上一声“取夹棍来”,往往意味着刑讯致残,甚至屈打成招、酿成冤狱。西汉路温舒曾言:“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重刑之下,几乎没有逼不出的口供;而一旦屈打成招,虚假供述便可能取代事实,真相反而被遮蔽。
第二,用刑不可任情。“清慎勤”三字,吕本中在《官箴》中已揭其纲,康熙帝又以御书赐天下督抚。王士禛在《手镜录》中逐字为儿子作解,其中释“慎”为“事事小心,不敢任性率意”。对用刑者而言,“慎”意味着情绪稳定与神志清明:一是不能“怒”,他反复叮嘱“盛怒之下,万不可动刑”,这与吕本中《官箴》中的“当官者先以暴怒为戒”一脉相承。二是不能“昏”,他指出“酒后比粮审刑,尤断断不可”。“比粮”指限期追比钱粮,本已易生催逼;而酒能乱性,使人神志昏聩,此时审刑,极易因判断失常而误伤无辜。人一怒,易用刑失当;酒一醉,易断案出错。所以,用刑之戒,戒的正是以个人情绪与失常状态支配国家刑罚之权。
然而,慎刑不等于姑息。王士禛既嘱儿子“人命最重,极当详慎”,又点破命案中的流弊:对投井、投缳、服毒等命案,须警惕“刁徒藉命诬赖,居奇骗诈”;一旦审出诬赖实情,“即当反坐”。所谓“藉命诬赖”,即借死者之命讹告他人;“居奇”本指囤积稀有货物以待高价,这里指把命案当作可居之货,借以勒索。倘若审断不实、刑及被攀告的无辜者,同样是滥刑;依法反坐诬告者,恰恰是为了使无辜者不受其累。他进一步指出:若图赖能够得利,人命就会被当作讹诈的筹码,甚至有人为图赖获利而轻生;反坐一严,图赖无利可图,则“不惟诬告者少,而轻生者亦少矣”。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自尽案中的指控一概属于诬告,所以他还特别指出:“惟真正有威逼实据者,乃当别论。”
明断:狱尚公
“公生明,偏生暗。”荀子此言,可作听讼者的第一要义。断狱而求明,必先得其公;心有偏私,则视听易蔽、情罪易混,虽察察为明,终非明断。王士禛在《手镜录》中告诫儿子听讼断狱,要旨亦在一个“公”字。细按其说,由心而迹,层层递进。
第一,不预设成见。王士禛告诫道:“不可先执成见,致下有不得尽之情,或至枉纵。”若先入为主,堂下之人便不敢尽言,案情真相便难以尽得。成见或起于好恶,或生于舆情,或出于对两造身份的揣度;一旦先存于心,便如戴镜视物,所见已非本来面目。不预设成见,就是先把“我”放下,让案情自己说话。
第二,“慎秘”之戒。“慎秘”,即谨慎保密。王士禛认为:“凡审事及商榷事体,最宜慎秘,虽门役等日在左右者,亦不可令窥探意措,泄漏语言。”审断倾向一旦外泄,堂外之人便可顺风改口、串供营私,堂上便难问出真供。守住审断过程中的言语与态度,不使倾向外露,不使左右窥探,公正的裁断才有保障。
第三,参互众证、准情定罪。王士禛提醒道:“须参互原告、被告及干证口供,虚实曲直自见。”众口相参,则虚者不能自掩;情罪相准,则轻重不敢妄施。对于盗案,王士禛认为:“强之与窃,相去天渊,一出一入,万万不可轻易。”“一出一入”,谓出入人罪:使重罪轻出,或使轻罪重入,皆属枉纵。他因此叮嘱盗案尤须“详慎”,须凭赃证、口供细细辨别情罪,不可图结案之快而草率定谳。对于命案,王士禛则强调“初招”的重要性,强调:“务于初招确得真情”。“初招”,即初次讯问所得供词,这是案件审理的基底。与之相应,他嘱咐王启汸不能听任仵作妄报尸格,务须亲加核验,连暑月验尸“须先食辟恶之物”都叮嘱在前。尸格一旦写错,此后翻案、驳审皆由此起。此外,“招眼”(即详册中招首概括案由的寥寥数语)若写“素无仇怨”,此案多属斗殴杀;若写“夙有仇恨,遂动杀机”,此案则入谋故杀。按清代秋审之制,斗殴杀人尚多矜释,谋故杀人则遇赦不赦,轻重判若天渊,而区别只在开篇数语。所以他说:“招眼数语,最当详慎。”
便民:事贵省
古人云:“为政之道,以不扰为安。”便民之要在不扰民。王士禛论催征钱粮,“要以便民为主”。移之于司法,便是尽力减少讼累。约举其法,大要有三。
第一,简则少扰。老子言:“治大国若烹小鲜”。煎小鱼不能频繁翻动,翻多了会烂;治政、司法亦然,最忌反复折腾百姓。州县衙门是百姓打官司的第一道门,一纸诉状后是拘提、监禁、候审等复杂环节。为此,王士禛连下五个“不可”:“不可多准词状,不可轻易差人拘提,不可令妇女出官,不可轻易监禁,不可令久候审理。”五条所指,皆在一个“扰”字。简化一道程序,便少扰一人、少累一家。
第二,快则少费。古时百姓应讯,动辄累月经旬,误一日之工,便少一日之食;多候一日,便多一日之费,也多给差役一日需索之机。州县差役下乡传人,常借机索取钱物、鱼肉乡里,讼累未平,又添一层盘剥。故王士禛认为:“随到随结,则案无留牍,不误农事。而衙役也不敢恐吓诈骗矣。”“随到随结”,既是勤政,更是恤民;讼累一省,小民才能早日回乡治生。
第三,息则少讼。孔子云:“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理想的司法,并不鼓励百姓打官司,而是致力于使纠纷尽可能化解于源头。邻里纠纷、骨肉之讼,多起于一时之忿,若概以律断,则曲直虽明而情分尽失,日后反生更多嫌隙。因此王士禛主张:“事体小者,或事关骨肉亲戚者,止当令其和息。”通过劝和两造,促其自悔自省,既省了讼累,也存了教化之义。
《手镜录》问世三百余年,世情几经迁变,其中慎刑为本的底线思维、明断为要的专业追求、便民为怀的价值取向,依然如一面明镜,值得今人时时自照。新时代司法工作者不妨以此常鉴,将慎刑、明断、便民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让司法既有尺度,更有温度。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