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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三吏的无冤之治

时间:2026-10-20     作者:王雅倩,赵莹莹【转载】   来自:中国教育期刊网

  民无冤屈、狱无冤囚,是中华法治文明的经验智慧与价值追求。西汉循吏张释之、于定国、黄霸分别成就了“天下无冤民”“民自以不冤”“狱无冤囚”的治理佳话,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司法遗产。


张释之:执律不阿,天下无冤民

  张释之,字季,西汉南阳堵阳(今河南方城)人。据《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载,他在汉文帝时期官至廷尉(西汉最高司法官),秉持“廷尉,天下之平也”的治理理念,断狱时“守法不阿意”,并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故此获得“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的称赞。
  其一,张释之断案处心公正、不阿权贵。在县人犯跸案中,当汉文帝车驾行经中渭桥时,一百姓因误判清道时间忽然从桥下跑出,从而惊扰了圣驾。张释之依律罚金,文帝却要求严惩,释之则提出“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的观点,认为法是天子与天下人所应共同遵守的,如果不依律定罪而一味重罚,则会让百姓失去对法律的信任。廷尉的职责就是使民众得到公平的对待,如果廷尉都不能秉公执法,那么“民安所措其手足?”亦将对社会秩序造成挑战,于是说服了文帝。张释之不阿附君主、不屈从权贵,坚持公正执法、使民不冤。
  其二,张释之治狱议法平恕、罪刑相称。盗高庙玉环案为此例证,汉文帝因皇室宗庙玉环被盗而震怒,责令张释之以灭族重刑严惩盗犯,而释之仅对盗犯本人判处弃市斩首之刑,并未治罪其族人。张释之认为据当时法律即《盗律》中“盗宗庙服御物者弃市”的规定,盗宗庙器物依律定死罪足以,不宜再株连其族人,治狱应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刑罚亦不能随意扩张。与此同时他向文帝提出了一个假设,如若偷玉环就灭族的话,那更恶劣的偷挖长陵土的行为又该作何处罚?他认为“法如是足也”,不应过度量刑,这样刑罚才能轻重有序,判决才能起到“天下用法皆为轻重”的示范作用,文帝最终采纳了他的建议。《明实录》中载朱元璋评价其“处心公正,议法平恕,狱以无冤,故流芳后世。”


于定国:慎刑宽平,民自以不冤

  于定国,字曼倩,西汉东海郯(今山东郯城)人。《汉书·于定国传》记述他出身于法律世家,在汉宣帝时曾任廷尉,执掌全国刑狱十八年。于定国在治狱时本着“审慎之心”,形成“决疑平法”之风,也成就了“于定国为廷尉,民自以不冤”的良善之治。
  一是决疑平法。在汉宣帝时期,针对当时的司法弊政兴起了一场“吏务平法”运动,要求司法官员,用刑宽缓、公平执法,禁止舞文弄法、苛刑害民,致力于扭转汉武帝时期以来的严刑峻法之风,减少冤案、矜恤百姓,“使生者不怨,死者不恨”(《汉书·宣帝纪》)。同时任命于定国担任“天下之平”的廷尉一职,纠察大量冤假错案,使西汉中期司法从严酷重刑向尚德缓刑转变。在此背景下定国为政不尚严刑、不事苛暴,加之饱学儒家经义,且受因“决狱平”而被百姓立生祠的父亲于公的影响,他治狱以宽平为特征,时人评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西汉丞相丙吉赞其“廷尉于定国执宪详平,天下自以不冤。”(《汉书·丙吉传》)
  二是慎刑恤狱。于定国从基层司法官员即县御史、郡决曹一步步升至中央廷尉,深刻理解民间疾苦,明白典狱官掌握百姓之生死,故本着“审慎之心”,坚持“罪疑从轻”原则,办案时严谨审慎,会仔细核查证据、反复推敲细节,对于罪行轻重存疑的案件会从轻判处,绝不冤枉无辜。《资治通鉴》中有载汉宣帝命定国彻查京兆尹赵广汉控告魏相夫人杀婢女一案,经详细调查后发现,魏府婢女非魏相夫人所杀,而是该婢女因犯错被赶出府,回家后羞愧难当而自缢身亡。定国不仅证明赵广汉系诬告,诬告原因是为阻止魏相查办其陷害荣畜致死案,还查出背后所牵连的一系列事件。这源于魏相属官驱逐赵广汉门客违法私自买酒一事,门客怀疑是苏贤告发,赵即罗织罪名诬陷苏贤却反受处罚,赵怀恨在心并认为是荣畜教唆苏贤,于是陷害荣畜致死,荣畜之死由汉宣帝指派魏相查办,赵担心事情败露故以婢女之死威胁魏相。于定国抽丝剥茧、严谨办案,他是坚定贯彻儒家“慎刑”思想的代表人物。


黄霸:教刑相辅,狱无冤囚

  黄霸,字次公,淮阳阳夏(今河南太康)人。《汉书·循吏传》载,他少习律令、后学《尚书》,兼通律令与儒术;历经汉武帝、汉昭帝、汉宣帝三朝,曾任廷尉正(廷尉属官,主管司法)、颍川太守,曾官至丞相,兼具中央司法与地方治理经验。黄霸贯彻先教后罚的理念,在断狱时察情据证、仁恕平断,获得“吏民爱敬”,时人评价其治理“政平讼理,狱无冤囚。”
  一方面,黄霸主张先教后刑、教主刑辅。孔子有云:“不教而杀谓之虐”(《论语·尧曰》),黄霸亦秉持“力行教化而后诛罚”的理念,认为刑狱之起多因教化未行,若能以礼义导民、国法教民,则纠纷自少、刑狱自清、民自不冤。故此,黄霸在担任颍川太守时,大力推行教化,择良吏及“父老、师帅、伍长”等人使法布于众,同时宣扬礼义、劝勉农桑、抚恤鳏寡,通过以德化民的方式使民知礼守法、节用殖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与冤狱的发生。在其治理下,“狱或八年亡(无)重罪囚,吏民乡于其教化”,颍川郡政通人和、民无积怨、狱无冤囚,被宣帝赞誉“治为天下第一”。
  另一方面,黄霸断狱察情据证、仁恕平断。他为人温良谦让,反对一味严刑峻法,用法宽和轻缓,“霸以外宽内明得吏民心”;同时,黄霸办案明察内敏、善用智谋、注重证据。在妯娌争子案中,争议双方为颍川郡一富裕人家的兄弟两户。两兄弟共同居住、妻子也都怀孕,哥哥的媳妇生了一死婴,但将这个消息隐匿了起来,在弟弟媳妇生一男婴后,嫂子便抢了弟媳的孩子并声称孩子是自己的,双方对此各执一词,案件悬滞三年而未决。黄霸巧用计谋辨别出孩子生母,他令妯娌二人当庭争抢孩童,扬言谁抢到就归谁。在争抢过程中,他观察到哥哥的媳妇“持之甚猛”,对孩子不管不顾,而弟媳表情凄怆,生怕孩子受伤。于是,黄霸呵斥哥哥的媳妇因贪家产而抢夺伤害孩子,并责令其将孩子归还弟媳,哥哥一家也随之承认了自己的罪行。黄霸断案“数决疑狱,庭中称平”,获罪百姓亦心服口服。
  张释之、于定国、黄霸三位西汉循吏,共同向我们展示了中国传统社会公平无冤的司法文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与我国传统社会实现无冤之治的司法目标有异曲同工之妙,是古今司法审判的共同价值追求。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法律认同建构研究”(编号:24XFX003)的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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