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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欧阳修的《纵囚论》说开去

时间:2026-11-02     作者:侯军亮,周禹彤【转载】   来自:人民法院报

  欧阳修是北宋诗文革新运动的领袖,为“唐宋八大家”之一,也是北宋政治改革家,其法律、政治主张对北宋政坛影响深远。
  《纵囚论》是较为集中反映欧阳修法律主张的作品之一,主要评析唐太宗放死囚回家团聚之事。贞观六年唐太宗亲录囚徒,将死囚三百余人放回家,约定第二年秋天回来接受死刑,死囚全部按期返回,唐太宗将他们赦免。欧阳修批评唐太宗特赦死囚的行为有悖人情常理,认为法律应严格遵守。他指出“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即尧舜禹三代贤王治理,必根据人情设置,不为了显示自己能力之高而标新立异,不为了博取美名而违逆人情。文中劝谏统治者司法应遵循人情常理,不能违背基本的律法原则。
  第一,司法应坚持对君子以信、对小人以刑的原则。欧阳修在《纵囚论》开篇说道,“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恶极,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方唐太宗之六年,录大辟囚三百余人,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归无后者。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此岂近于人情哉?”大意是,信义是君子的品德,而刑罚是针对小人的,死刑犯必定是罪大恶极的人,在小人里也是最可恶的那类人。反之,为了义而死,是极难得的品德,君子也难以做到为义而视死如归。唐太宗释放死刑犯三百余人,与他们约定按期回来接收死刑,君子都难遵守这约定,他期望恶贯满盈的小人能做到。然而,那些死刑犯到期都主动回来了,没有迟到不归的。这合乎人情吗?
  在欧阳修看来,司法者作出的任何一个裁判都必须“本于人情”,这要求基本的立法不能悬空,裁量要于法有据。司法裁判不能拿囚犯人命做道德实验。唐太宗在本案中的录囚做法不是顺民情,而是顺“人主之名”,这背离了国法之重、天下之本的原则,并不可取。
  第二,司法不在“破格”而在“格内尽仁”。欧阳修在《纵囚论》中继续说道,“或曰:罪大恶极,诚小人矣;及施恩德以临之,可使变而为君子。盖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曰: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兹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视死如归,而存信义。此又不通之论也!”意思是,有人说,罪大恶极,必是小人,对小人施以恩德,可使其变为君子,因为恩德能打动人心,教化民众,就如同唐太宗释囚之事。欧阳修却认为,唐太宗做此事,是为了求“以德感人”之美名。唐太宗施恩于天下,至释放囚犯时已有六年,还是有人犯重罪,而一日释放之恩,就能使小人视死如归,讲信义,显然是不合常理的。
  在欧阳修看来,律法的力量不在于某次判决多么宽厚,而在于它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数百名罪大恶极的死囚,因为统治者的“仁政”直接开释归家,这种做法未免太过草率,殊不知这些罪大恶极的犯人是小人无疑,不经过刑罚制裁,他们是很难认识错误并真心悔过的,直接回归社会仍有严重的危害性。统治者为了向天下施以恩德,不顾死囚案件的法律适用与刑罚裁量边界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第三,司法裁判的作出必须“本于人情”、合乎常理。欧阳修在《纵囚论》中最后说道,“然则何为而可?……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可偶一为之尔。若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那么怎么做才对?欧阳修认为,唐太宗释放死囚的做法,偶一为之尚可,若屡次三番这样做,就会成为杀人者可以不被严惩的错误案例,就会成为天下之常法。尧舜禹三代贤王的治道可不是这样的。
  在欧阳修看来,统治者可以“偶一为之”的,不是常法,也不能产生上行下效的普遍示范效应,能“屡行之而天下可信”的,才是符合“三王之治”的常法。任何一个司法裁判的作出一定要不断自问:这样作出的裁判是不是出于个人一己之私,为博取虚名而为之?换言之,任何司法裁判的作出,必须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中往复循证,这样证得的结果才是公正无私的。
  欧阳修活跃于北宋前期,积极参与范仲淹主持的庆历新政,为改革积极奔走,多次建言。欧阳修的文章能够直陈时弊,从不矫揉造作,对北宋前期的文风政风改革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纵囚论》作为欧阳修传世名作之一,以古喻今,认为司法裁判应该循常情常理常法,强调制度的稳定性,反对随意突破法规的特权行为。


(作者单位:广东行政职业学院;湖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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