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作为根植于我国法律文化传统的“东方经验”,在纠纷化解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实践中,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持续攀升,部分调解未能实现案结事了,调解制度的优势未能充分彰显,也给社会诚信建设和执行工作带来较大压力。深入剖析问题成因,探索提升调解自动履行率的有效路径,是当前审判执行工作中亟待回应的现实课题。
一、民事调解申请执行率高的成因分析
调解案件大量涌入执行程序,是多重因素交织的结果,需从当事人、调解主体及工作机制等三个层面进行剖析。
(一)当事人层面:权利人风险意识薄弱与义务人履约诚信缺失。权利人一方往往急于促成纠纷了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高度依赖对方自觉,缺乏对后续执行风险的充分评估,对增设担保、申请保全等保障措施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担保条款与财产保全在调解案件中的覆盖率长期偏低,多数协议缺乏刚性约束。义务人一方,部分当事人诚信意识淡薄,以虚假承诺、拖延履行乃至借调解之机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责任,将调解视为规避即时履行的“缓冲带”,相当比例的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存在被执行人失联、隐匿财产等情形,恶意拖延意图明显,使得权利实现面临较大障碍。
(二)调解主体层面:考核质量导向不够鲜明与后续督促机制不健全。一方面,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主体现行质效评价体系对调解成功率的考量较为突出,而直接反映调解实质效果的民事调解申请执行率、自动履行率等指标权重相对不足,这使得个案中有时对协议的可履行性、义务人真实履行能力等深层次问题关注不够,为后续履行留下隐患。另一方面,调解成功后常态化督促履行机制仍不完善。多数案件在调解协议达成、调解书送达后便视作办结,履行期限届满前的主动回访、履约提醒、警示教育等环节存在缺失。权利人因缺少专业指导,往往等到履行期满才发现对方违约,错失早期督促时机,导致拖延问题不断累积,案件最终进入执行程序。
(三)机制层面:风险预警体系不完善与调执衔接不顺畅。调解阶段对义务人财产状况的核查手段相对有限,尚未普遍建立强制、全面申报财产的制度,使得调解人员与权利人难以精准判断其履行能力,风险预警难以真正落地。同时,执行部门掌握着大量调解案件实际履行数据与典型案例,但缺乏制度化逆向反馈渠道,相关信息无法及时传递至调解前端。调解主体难以结合执行情况调整工作思路、优化调解方案,从源头上治理调解案件高申请执行率的工作受到制约。
二、提升民事调解自动履行率的对策建议
破解调解案件执行困局,需从源头治理入手,精准施策,构建“调前担保约束﹢调后督促履责﹢调执协同反馈”的全链条防控体系。
(一)健全调解担保机制,强化义务人诚信约束。各调解主体应把风险告知、权利释明贯穿调解全过程。如法院立案部门须逐案制作并送达《财产保全告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权利、程序、风险,以及保全期限届满前需申请续行保全等。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主动向权利人释明调解协议依赖对方自觉履行的风险,对当事人同意解除保全措施的,须提示解封风险。同时,强化调解担保主动审查与协议制约条款设置。调解人员应核查债务人是否提供足额履约财产担保、调解协议是否增设违约制约条款;对未设置相关内容的,应当向当事人提示潜在风险并建议补充完善。
(二)优化考核评价体系,压实督促履行责任。将民事调解申请执行率、自动履行率等指标科学纳入调解人员业绩评价体系,引导工作重心从追求调解数量转向提升调解质量,形成重实质化解、重自动履行的鲜明导向。对申请执行率持续偏高的部门或人员,适时发出工作提示,推动其定向改进。同时,建立健全调解后履行跟踪回访机制,改变“结案了事”的粗放模式。
(三)完善风险预警与调执衔接,形成治理闭环。探索建立调解阶段义务人财产申报与风险预警机制,要求义务人如实申报名下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债权等主要资产信息,申报内容作为调解协议附件,并明确告知隐瞒、虚报财产将视为违约并承担惩罚性责任。健全调执衔接与信息共享机制,搭建双向反馈渠道。调解工作完成后,调解人员将义务人财产线索、履行能力评估等信息录入专用台账并同步推送至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定期研判调解案件执行情况,将申请执行率、实际执行到位率及虚假调解、恶意拖延履约等典型问题反馈至调解环节,并提出优化建议,构建“发现—反馈—改进”的螺旋提升闭环,多措并举推动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稳步下降。
(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