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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中的公私合作

时间:2026-11-06     作者:杜佳颖【转载】   来自:人民法院报

  虚拟货币的技术性、匿名性与跨境性等特征使其成为网络犯罪的“热门工具”,而侦查司法机关在技术层面的相对劣势,使其在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以下简称涉币案件)中面临侦破难、财物保管难、处置难等实践困境。第三方机构恰好能够依托其信息技术优势解决上述问题。同时,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迅速发展,涉币案件愈发复杂、隐蔽,第三方机构逐渐呈现深度参与的趋势。公私合作是公共部门与第三方机构共同合作打击网络犯罪的重要模式。在该模式下,合作的实质在于私营企业依托其信息技术优势,辅助司法机关开展诉讼活动。目前,英国涉币案件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多主体﹢全流程”公私合作模式。

  程序设计
  信息披露与犯罪预警


  加密资产兑换服务提供商和加密资产托管钱包服务提供商(合称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在涉币案件中负有信息披露与犯罪预警的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今年1月1日生效的《加密资产报告服务提供商(尽职调查和报告要求)条例》第4条与第6条明确了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的尽职调查与信息报告义务。结合2017年《反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资金转移(付款人信息)条例》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加密资产报告框架》对尽职调查与信息报告义务的细化规定可知,在提供服务前,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需要识别和验证客户的真实身份信息,了解其业务性质和资金来源。在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时,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须获取并保存交易双方信息与交易数据,每年向英国税务海关总署提供上述信息。
  犯罪预警义务。根据2017年《反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资金转移(付款人信息)条例》第56条与2002年《犯罪收益法》第330条的规定,在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注册登记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负有可疑活动报告义务,在发现涉嫌洗钱与恐怖活动犯罪的可疑交易线索时,应主动向国家犯罪局提交相关线索,并根据司法机关要求配合调查,进一步提供信息。

  辅助侦查

  区块链技术公司等掌握先进互联网技术的公司依托专业技术能力,在资产追踪与证据收集等方面为涉币案件的侦查提供重要帮助。
  资产追踪。在涉币案件中,警方或第三方取证机构会从物理设备中提取到与案件相关的助记词、私钥、钱包文件等。区块链技术公司可根据所提供的信息对助记词关联地址进行技术分析,将助记词转化为公钥,扫描关联的所有钱包地址和余额,进而锁定涉案加密资产的流转路径与具体数额,定位最终存储钱包。
  证据收集。虚拟货币交易数据存储于区块链分布式账本中,具有海量繁杂的特点。技术公司需从中提取、固定有效数据,据此追溯加密资产流转路径、核实资金来源与犯罪所得的关联性,并通过模式识别、时间戳分析、去混币等技术完成溯源,锁定完整流转链条。

  加密资产处置

  英国2023年《经济犯罪与企业透明度法》对2002年《犯罪收益法》作出修订,在保留普通涉案财物扣押保管制度框架的基础上,针对加密资产特性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并新增加密资产的追回、搜查、扣押及没收规定。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依托信息与技术优势辅助涉案虚拟货币的扣押、保管与没收。
  扣押。2002年《犯罪收益法》取消了财物扣押前必须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这与加密资产易转移、价值波动大、需紧急保全的特性相契合。2002年《犯罪收益法》第303条第Z36与第Z37款规定,当执法官员有合理理由怀疑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管理的钱包中包含可追回财产或意图用于非法行为的财产时,可向司法机关申请“加密钱包冻结令”。司法机构确认上述怀疑并签发冻结令后,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有义务执行,禁止任何人对该钱包进行提款、支付或其他操作。
  保管。2002年《犯罪收益法》第303条第Z55款规定,冻结令生效期间,被冻结资产仍由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保管。若加密货币市值波动较大,执法官员或被扣押人可向法院提出变现申请。法院应通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在综合评估扣押期间资产是否存在重大贬值风险后作出变现与否的裁定。如果法院下达变现裁定,应由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承担变现义务。变现后,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扣除相关费用,并将所得款项转入执法官员选定的计息账户,相关款项保留至诉讼结束。
  没收。案件审理后,若涉及加密货币没收,司法机关将下达没收令。2002年《犯罪收益法》第303条第Z42款规定,若资产由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管理,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须将资产转移至执法官员指定的钱包。转移完成后,原冻结令失效,对钱包的提款及支付禁令也同步解除。

  运行评价

  英国传统网络犯罪治理的公私合作模式主要为单一主体或单一阶段的信息技术支持。相较之下,当前英国涉币案件的公私合作模式呈现出三大特征:一是主体多元化。第三方机构涵盖加密资产兑换服务提供商、加密资产托管钱包服务提供商、区块链技术公司等,鉴于2002年《犯罪收益法》对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采取开放式定义,未来参与主体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展。二是阶段蔓延化。第三方辅助已从审前阶段延伸至侦查、审判与执行全流程。三是功能核心化。第三方机构在提供基础信息、披露可疑信息的基础上,逐渐承担侦查、涉案财物保管与执行等核心职能。
  第三方机构依托其技术信息优势在涉币案件中发挥了重要辅助作用,但在网络环境日益复杂的当下,这种公私合作模式的运行面临着多重挑战。
  一是侦查权旁落危机。在涉币案件中,技术公司依托专业技术可独立完成资产追踪与证据收集,这实质上成为侦查权的延伸载体,理应受到规制与监督。然而,技术代差使侦查机关难以对技术公司的取证活动实现有效监管。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侦查人员的主体地位,技术公司作为辅助者可通过控制证据数量掌控侦查进程与结果,侦查机关仅拥有形式上的侦查行为控制权。
  二是程序正当性存疑。作为私营机构,第三方机构具有逐利本质,而虚拟货币的巨大财产价值极易诱发其利用信息技术优势追逐利益。更为关键的是,当前2002年《犯罪收益法》仅原则性授权第三方机构可自行从变现所得的款项中扣减费用,但对扣减上限、具体程序缺乏细化规定。在当前程序设计中,以涉案财物支付第三方机构费用缺乏正当性基础,且仅由第三方机构自行裁量扣减费用,无法保证执行主体的中立性,亦难免损害程序的正当性。
  三是数据安全困境。第三方机构在涉币案件中面临义务冲突,其既依法承担案件协助义务,又负有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英国当前对加密资产服务业采取常态化的定期信息披露管理,对公共部门调取数据的条件与程序并无明确规定,这意味着公共部门可随时调取任一用户信息。在加密资产服务提供业中,国家权力边界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之间的冲突较为突出,服务使用者的信息安全亦缺乏充分保障。此外,第三方机构利用涉案数据实施违法行为甚至犯罪将会更为便利且隐蔽,而公共部门难以及时监管。若由第三方机构掌控海量的涉案数据,国家数据监管制度无法对此实现有效的风险防控。

  【本文系西南政法大学2025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第三方机构辅助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适法性边界与规范化路径”(XYS2516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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