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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经验及现实启示

时间:2026-11-06     作者:卢衍良【转载】   来自:人民法院报

  中国共产党立足陕甘宁边区实际,积极开展法制实践,形成了坚持党的领导、法治为民、实事求是、司法便民、从严治吏等宝贵红色法治经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历史源头。回望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的历史实践,梳理其宝贵经验,对于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重要启示价值。

  具体实践

  完善法律体系,适配边区治理需求。陕甘宁边区立足抗战与民生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作为边区宪法性文件,确立了“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此外,边区陆续出台土地、刑事、婚姻、劳动、选举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调整地主与农民土地权、保障妇女婚姻自主权、维护工人合法权益。虽然受战争条件限制,但立法覆盖政权建设、民生保障、刑事惩治等关键领域,搭建起相对全面的制度框架,为边区依法治理提供了制度依据。
  创新司法工作机制,开创“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作为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在审判实践中形成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其核心是走出衙门、深入群众,实地调查研究,就地开庭审理,坚持调解与审判相结合。这种审判模式摒弃坐堂问案的旧式司法习惯,方便群众诉讼,将案件审判和群众教育相结合,妥善处理了大量婚姻、土地纠纷,成为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的标志性成果。
  建立廉政法制,着力约束公权力。陕甘宁边区高度警惕公职人员腐化问题,于1939年颁布《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明确贪污行为的认定标准与处罚措施。同时构建起党内监督、参议会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网络。其中党内监督依托党的组织体系,通过纪律检查、组织审查等方式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纪律约束;参议会行使对政府人员的弹劾、罢免权力;群众可以通过控告、检举等方式监督干部。边区通过法律制度从严约束公职人员权力,有效遏制腐败现象,树立起边区政府清正廉洁的形象。
  开展普法宣传,培育知法守法用法氛围。陕甘宁边区群众长期受封建思想束缚,法律认知水平较低。边区将普法宣传融入生产动员、群众集会、案件审判当中,结合具体案例向群众讲解法令内容。公开审判即是普法过程,通过旁听案件,让群众明白权利义务,破除封建陋习。经过持续的宣传引导,边区群众逐步树立权利意识,敢于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土地、婚姻等切身利益。

  宝贵经验

  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法治建设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是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取得成效的根本保证。边区的立法、司法、监督、普法工作,始终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主张通过参议会转化为边区的法律法规,司法机关工作接受党的政策指引,法律不是脱离革命实际的抽象条文,而是实现党的革命目标、维护人民利益的制度工具。党的领导并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而是把握法制建设的政治方向,协调各部门关系,确保法律制度服务于抗日民主政权建设。这一实践确立起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基本范式,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法治建设才不会偏离人民立场。
  坚持法治为民,守牢人民至上根本立场。人民性是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的本质特征。边区法律以维护最广大工农群众的权益为出发点。立法层面,通过立法保障农民土地利益、妇女婚姻自由、劳工劳动权益等,法律内容回应群众最迫切的利益诉求。司法层面,简化诉讼程序、减免诉讼费用,便利群众打官司,改变旧社会普通百姓打不起官司的困境。
  坚持实事求是,法制建设立足客观实际。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坚决反对教条主义,一切以边区实际情况为出发点。边区经济落后,群众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条文力求简明易懂,拒绝晦涩复杂的专业术语;面对战争环境,兼顾抗日大局和社会治理现实,灵活平衡政策与法律的关系;遇到现实矛盾则结合社会风俗、生产生活状况进行处理,实现法律制度与革命任务、社会现实深度融合,走出一条本土化的法制实践道路。
  坚持司法便民,追求法理与情理相统一。“马锡五审判方式”集中体现了陕甘宁边区司法便民利民的特征。司法干部深入田间地头调查走访,依靠当地群众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同时,重视调解工作,把调解作为化解民间纠纷的重要手段。通过说理化解矛盾,既维护法律原则,又兼顾乡土社会人情事理。由此构建起密切联系群众的司法模式,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
  坚持从严依法治吏,以制度约束公权力。陕甘宁边区政府深刻认识到权力不受约束就会滋生腐败,十分重视运用法律管束公职人员。《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对贪污行为处罚严厉,无论级别高低,违法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搭建多元监督体系,党组织纪律监督、参议会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社会监督协同发力。法律不仅用来管束普通民众,更重点约束掌握公权力的干部,以此防止权力滥用,维护抗日民主政权的公信力。

  现实启示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陕甘宁边区的法制实践证明,党的领导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优势。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法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制度机制。
  坚守法治为民初心,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人民立场是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的底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新时代法治建设要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立法环节,聚焦教育、医疗、养老、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推进科学立法,回应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完善保障民生的法律制度体系。在执法司法环节,持续优化公共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始终牢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法治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尺。
  践行实事求是,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陕甘宁边区立足实际开展法制建设的宝贵经验对当下仍具有重要启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扎根中国社会现实,立足中国国情。推进科学立法要充分考量我国社会发展阶段、历史文化传统、基层社会现实,提高立法针对性、可执行性;执法工作要坚持法理情有机融合,实现法律规则和社会现实相互适配,走出符合中国实际的法治发展道路。
  传承司法群众路线,完善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马锡五审判方式”践行的司法群众路线对当前基层司法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新时代司法改革,要坚持司法为民,推动司法资源向基层下沉;继承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既要坚持司法专业化建设,也要防止司法脱离社会现实,不断提升基层治理的法治效能,增强司法公信力。
  强化权力制约监督,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陕甘宁边区从严治吏、依法治权的经验,启示我们法治建设重点在于管住公权力。新时代要持续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不断完善监察法律制度,以法治规范权力运行;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有效衔接;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制度上防范权力异化与腐败问题。
  挖掘红色法治资源,培育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陕甘宁边区高度重视面向群众开展普法宣传,这启示我们法治建设不仅要建制度,更要培育全社会的法治信仰。红色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深入挖掘陕甘宁边区法制史料、红色司法案例,运用好红色法治资源,把红色法治文化融入全民普法、干部法治教育培训、学校思政教育当中,讲好党领导人民开展法治建设的红色历史。通过红色法治文化浸润社会,厚植全面依法治国的文化根基。

  (作者单位:中原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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