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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比如: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姓名。 因此,该企业未经你司允许,在相同的商品使用与你司相同的外包装及使用你司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行为侵犯了你司的企业名称,可以要求立即停止侵权。 上一篇侵害商标权,赔偿怎么算?下一篇商标被抢注,如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