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专业社会力量协同赋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

作者: 刘宇轩,丁 琴,封 卉 【 转载 】 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26-09-21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少年儿童是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未来生力军。”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肩负依法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网络化、团伙化等新特点,人民法院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推动专业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提升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质效。


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对人民法院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既要依法查明事实、准确定罪量刑,又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综合状况。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一是案件办理对事实查明和专业评估提出更高要求。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与家庭监护缺失、辍学失管、沉迷网络、结交不良人员、遭受欺凌或不良诱导等因素相关。这些虽不属于定罪事实,但对判断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悔罪表现、矫治条件以及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犯罪事实主要依靠证据规则审查认定,而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监护条件、心理状态等情况,仅凭庭审讯问、监护人陈述、学校证明等难以全面掌握。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人员等专业力量,可以通过走访调查、心理评估、家庭功能分析等方式,为法院准确把握个案情况、精准适用刑罚提供参考。
  二是教育矫治和特别程序落实对专业支撑提出更高要求。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重要要求。人民法院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把教育矫治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准确把握“宽”与“严”的尺度。专业社会力量能够从心理发展、行为矫治、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等角度,分析涉罪未成年人的行为动因、悔罪基础和矫治可能,帮助人民法院更有针对性开展法庭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提升特别程序运行质效。
  三是犯罪预防和治理对协同保护提出更高要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往往折射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中的薄弱环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可以发现家庭监护失职、学生欺凌防治不力、网络平台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并通过司法建议、典型案例、法治宣传、联动会商等方式促推治理。但具体工作,并非法院一家可以完成,专业社会力量能够推动审判中发现的问题转化为可跟进、可落实的保护措施,帮助人民法院把个案办理向类案治理、源头治理延伸。


二、人民法院借助专业社会力量开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的现实堵点

  近年来,各地法院围绕少年法庭建设、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家庭教育指导、社会观护等开展积极探索,形成了一批有益经验。但对照“十五五”时期新要求,专业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仍需进一步完善。
  一是制度规范和监督评价仍需完善。专业社会力量参与多依托地方探索、项目合作或者个案委托开展,不同地区在机构准入、人员资质、委托程序、报告格式、保密要求、经费保障等方面标准不一。同时,专业人员会接触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家庭情况、心理评估、犯罪记录等敏感内容,质量评价、过程监督、保密管理、责任追究和退出机制仍需健全。
  二是专业供给与司法需求仍不匹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需要既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又了解刑事司法程序和法院工作要求的复合型人才。现实中,社会工作、心理咨询、家庭教育指导等专业资源分布不均,一些基层法院特别是县域法院、欠发达地区法院,面临专业机构少、专业人员不足、服务能力不稳定等困难。部分社会组织不了解刑事审判流程和裁判关注点,难以回应矫治条件、再犯风险、监护能力等关键问题。
  三是协同衔接机制仍不顺畅。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涉及多个主体,人民法院不能替代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社区矫正职责,也不能包办其他主体的后续帮扶职责。实践中,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社会调查材料移送不及时、重点不一致;跨区域案件异地调查、家庭核实、社区支持条件了解难度较大;判决生效后,个案信息与社区矫正、学校教育、社会帮扶之间衔接不充分,影响教育矫治和保护措施持续落实。


三、发挥人民法院主导作用,健全专业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机制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五五”规划纲要要求,针对专业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中存在的制度规范、专业供给、协同衔接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坚持党的领导,立足审判职能,准确把握司法权运行边界,主动融入未成年人保护和社会治理工作格局,推动专业社会力量依法引入、规范使用、有效监督,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质效。
  一是完善制度供给,夯实专业参与基础。人民法院应结合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实际,推动建立专业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员名册管理制度,明确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人员、社会观护人员等参与案件办理的资质条件、职责范围、工作纪律和保密义务。社会调查报告、心理评估意见、家庭教育指导建议等应定位为审判参考和保护支持材料,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审慎采纳,不能以专业意见替代司法判断。对超越职责范围、违反保密规定、服务质量不合格的机构和人员,应建立暂停委托、退出名册、责任追究机制。
  二是做实全过程参与,提升教育矫治实效。专业社会力量参与要围绕审判需要,而不是简单增加工作环节。庭前阶段,应重点做好社会调查和心理评估,围绕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学校表现、社会交往、悔罪表现、帮教条件等开展调查,必要时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支持和保护评估。庭审阶段,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庭教育,使未成年被告人真正认识行为危害、法律后果和改过方向;对监护人存在失管失教问题的,应依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裁判和审判延伸阶段,应把专业意见转化为依法裁判的有效参考,综合考虑社会调查和心理评估反映的情况,依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与教育矫治相统一;对需要社区矫正、心理疏导、家庭教育、社会救助的,依法做好信息移交、风险提示和工作衔接。
  三是强化协同联动和监督管理,凝聚保护合力。人民法院应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网信、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的协作,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帮扶、风险预警和反馈评估机制。对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形成的社会调查、帮教考察材料,审判阶段应依法审查、合理衔接;对审判中发现的新情况,应及时通过规范渠道反馈相关部门。同时,建立专业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加强培训指导,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信息保护要求,对涉案材料实行专门管理、严格流转、规范归档,防止因专业服务不规范造成新的伤害,推动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同向发力。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是一项政治性、人民性、法治性很强的工作。人民法院应立足刑事审判职能,准确把握职责边界,推动构建司法主导、专业支撑、社会协同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工作格局,不断提升少年审判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年发展研究所;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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