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轨制”下专利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完善路径

作者: 孙辰辉 【 转载 】 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26-09-30

  与世界上多数国家主要依赖诉讼的单一模式不同,我国自专利制度建立之初,便创设了独具特色的专利纠纷行政与司法“双轨制”保护格局。近年来,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特别是数字经济、新业态的迅猛发展,专利侵权行为呈现出线上化、规模化、链条化和隐蔽化的新特征,对权利保护的时效性、专业性和灵活性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要求。在此时代背景下,重新审视并系统完善行政解决机制不仅关乎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及时救济,更关系到国家创新生态的优化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的实现。据此,笔者尝试立足新时代要求,剖析当前行政解决机制面临的深层挑战,并探索其系统性完善的现实路径。


一、不可替代的当代价值:行政解决机制的角色再定位

  在当前创新竞争白热化、市场机会窗口转瞬即逝的环境下,行政解决机制的价值绝非司法途径的简单补充,而是在特定领域和场景下发挥关键作用的“先锋”与“快反”力量。其核心价值在三个维度上日益凸显:
  1.“快保护”效率优势。司法程序因其严谨性、终局性,必然伴随较长的周期。对于技术迭代迅速的领域,或生命周期较短的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漫长的诉讼可能意味着“赢了官司、输了市场”。行政程序尤其是行政裁决与责令停止侵权的处理,通常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作出决定,能够以低于诉讼的成本和时间,为权利人特别是研发投入大、市场压力重的中小微企业、初创企业及个人发明人,提供一条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迅速恢复市场地位的快速通道。
  2.“专业判定”技术优势。专利侵权判断的核心和难点,往往在于复杂技术事实的查明与技术特征的比对。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通常配备兼具法律与技术背景的专业人员,这些人员长期从事专利审查、无效宣告、产业导航等相关工作,因此对特定技术领域具有更为深入和系统的理解,在面对新兴技术纠纷时具备天然的专业亲和力。此外,技术调查官制度正被广泛地应用于重大复杂行政裁决案件,显著提升了行政处理的技术事实查明能力,使裁决建立在更为坚实可靠的专业基础之上。
  3.“低成本”经济优势。与司法途径相比,行政解决机制在专利纠纷处理过程中具有显著的成本优势。司法程序往往伴随高昂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这对资金有限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发明人来说,可能成为制约其维权的障碍。而行政解决机制在程序上简化、成本上低廉,能够大幅降低专利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的经济负担。


二、现实运行的深层挑战:机制效能提升的瓶颈剖析

  尽管制度优势显著,但行政解决机制在实践中仍面临着若干深层次矛盾与瓶颈,制约了其效能的充分发挥,甚至影响了权利人对该途径的信心与选择。
  1.程序规范的“弹性”与“刚性”之困。现行专利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为行政处理提供了基本框架,但在操作层面留下了较大弹性空间。例如,在证据规则方面,行政程序能否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举证与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的边界何在?在审理方式上,何时适用书面审理,何时必须进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的程序如何保障双方充分的陈述、辩论权利?在裁决标准上,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虽与司法相通,但具体到等同侵权、禁止反悔等复杂规则的适用,行政裁决文书的说理深度与一致性仍有提升空间。这些问题可能导致执法标准的不统一,影响了法律适用的可预期性和公信力。
  2.衔接机制的“缝隙”与“断层”之困。“双轨制”的理想状态是并行不悖、顺畅转换,但实践中衔接环节仍存堵点。在行民衔接方面,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诉讼通常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较少触及侵权行为的判断,这可能导致纠纷解决循环。在行刑衔接方面,对于涉嫌犯罪的专利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标准、程序不够清晰,证据转换存在障碍,“以罚代刑”现象仍未根绝,降低了刑事打击的威慑力。
  3.执法手段的“有限”与“需求”之困。现行法律未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直接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调查权。在面对转移侵权物品、销毁财务账册等情形时,行政机关往往需要申请公安机关协助,反应速度和执法效能大打折扣。在损害赔偿方面,行政机关无权就民事赔偿作出裁决,权利人仍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未能实现纠纷的“一揽子”解决。


三、面向未来的系统完善:制度创新的多维进路

  为回应创新实践的需求,应对上述问题,有必要从理念、制度和能力层面,对专利纠纷行政解决机制进行系统性优化与升级。
  1.推进程序建设的精细化与标准化。应总结实践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制定细则:一是证据制度,确立优势证明标准,规范电子证据的提取与认定,明确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和程序。二是审理制度,细化口头审理的启动条件、流程和当事人权利保障,推广“巡回口审”“网络远程口审”等便民形式。三是文书规范,推行说理式裁决书,要求对权利要求解释、技术特征比对、侵权判定理由进行充分论述,并可探索裁决书公开制度,以公开促规范。同时,大力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通过常态化培训、典型案例指导、跨地区交流研讨,以及普遍建立技术调查官或技术咨询专家库,全面提升行政裁决的专业化水准与全国范围内的尺度统一。
  2.构建有机协同的保护网络。在行民协同上,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决定与司法判决信息的互联互通。探索建立行政裁决与司法审判的业务交流机制,就重大法律适用问题和疑难技术事实认定进行定期研讨,促进法律理解与适用标准的趋同。在行刑衔接上,联合公安、检察部门出台具体的案件移送标准和证据指引,建立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督办机制,确保涉嫌犯罪案件“移得出、立得上、判得下”。在调解确认上,加大宣传引导,简化司法确认流程,使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协议能够便捷地获得效力认可,真正发挥“案结事了”的功能。
  3.赋能新业态治理与快速响应。针对网络侵权主战场,行政保护必须更智能、更敏捷。一是深化政企合作,与主要电子商务平台、社交平台、应用商店建立数据协同与侵权线索快速处置机制,利用平台的技术能力实现侵权行为的在线识别、证据固定与链接快速移除。二是推广线上处理模式,全面优化和推广应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维权平台与地方系统,实现侵权投诉、立案、举证、调解、裁决的全流程在线办理,大幅压缩维权周期。三是聚焦重点领域,针对展会、跨境电商、大型体育文化活动等临时性、聚集性场合的专利侵权,建立应急预案和快速查处队伍,做到即时投诉、即时调查、即时处理。
  4.探索纠纷解决的多元化与灵活性。在强化行政裁决这一刚性手段的同时,大力发展和规范行政调解这一柔性方式。行政机关凭借其专业性和公信力,在促成当事人和解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明确行政调解的范围、原则、程序,培养专业的调解员队伍,并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对于调解不成的,及时转入裁决程序,做到“调裁结合”。此外,探索为当事人提供侵权咨询判定意见,帮助当事人评估风险,引导其选择更合适的纠纷解决途径。
  总之,完善专利纠纷行政解决机制,是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也是构建现代化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内在要求。行政程序本身需要更加公正、透明、可预期,成为权利人信赖的权威渠道;行政与司法之间需要更加默契的配合,形成保护合力;行政保护需要更好地拥抱数字技术,提升应对新型挑战的能力。唯有通过持续的制度创新与实践探索,才能让行政解决机制在新时代焕发出更强大的生命力,最终与司法保护一道,共同筑牢激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基石之一。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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