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编者按
为提升专利行政案件办案质量与效率,助力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评选出社会关注度高、行业影响力大、典型意义突出的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件。本版刊登2024年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参考与示范。
01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作为 PI3K抑制剂的吡啶并【1,2-A】嘧啶酮类似药”系列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某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名称为“作为 PI3K抑制剂的吡啶并【1,2-A】嘧啶酮类似药”等系列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580027396.1等。
2023年12月,请求人就其与被请求人上海网某公司、网某研选公司、上海陶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6件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上海陶某公司对被控侵权事实完全认可,办案部门依法先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上海陶某公司立即侵权行为,并一次性向请求人支付10万元。该局进一步调查相关聊天记录和历史交易记录,认定上海网某公司、网某研选公司构成许诺销售行为。
2024年3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上海网某公司、网某研选公司构成侵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专家点评】
办案部门对6件系列案件集中受理、分类处理、快速办理,体现了高效、灵活和公正的特点,彰显了上海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速度、力度、专业度与严谨度,既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示范,也为相关平台规范运营、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明确指引。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袁真富)
02 江苏省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连接件”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雷某公司于2009年3月25日获得名称为“连接件”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580030301.8。
2024年2月28日,请求人就其与被请求人苏州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市知识产权局提起处理请求,该局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受理。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许可,擅自实施涉案专利,其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汽车流体管路快插接头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请求人专利权的侵犯。被请求人辩称,其未对被控侵权的连接件产品进行量产,仅根据请求人的要求,生产小批量样品。
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即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插入部”的技术特征,苏州市知识产权局最终认定“插入部”为涉案专利的使用环境特征,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能够适用于涉案专利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024年5月23日,苏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苏州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专家点评】
该案的办理体现了地方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较强的能力,精准认定复杂的专利侵权行为、准确作出专利侵权判定,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与指导。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姚兵兵)
03 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某细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假冒专利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7日,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检查中发现某细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某公司生产的两款产品外包装标注“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202011528283.9”等字样,涉嫌假冒专利。2024年5月20日,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内容属于虚假的专利号。该局依托长三角地区联动执法机制,联合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位于当地的产品铝罐包装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查明了涉案产品包材的生产数量及具体流向。2024年8月30日,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公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83万元,罚款24.83万元,以上罚没款合计49.66万元。此外,该局还系统性地对市内外其他有关违法主体开展了案件调查和异地移送工作。在该系列案中,杭州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获假冒专利产品9952盒,依法对市内7家涉案主体作出罚没87.1万元的行政处罚,移送案件线索6件。
【专家点评】
该案是一起严格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专利使用、打击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执法部门准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链条查处,通过长三角地区执法协作机制,执法部门跨区域协同执法,有力打击了假冒专利违法行为。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明)
04 安徽省合肥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手机及其主体”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某终端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5日获得“手机及其主体”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330765906.2。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合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直播平台经营的“魅紫机械旗舰店”内销售、许诺销售的某款手机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于2024年8月22日向安徽省合肥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裁决请求。
2024年8月23日,合肥市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2024年10月15日,合议组组织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围绕专利侵权纠纷陈述了有关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以及侵权比对。合议组采取“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侵权判定原则,又参考局部外观专利设计侵权判定的“独立侵权判定”方法,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024年11月7日,合肥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在直播平台开设网店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下达裁决书后,合肥市知识产权局应被请求人请求对侵权赔偿金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签订调解协议,被请求人按时支付赔偿金。
【专家点评】
该案中,办案机关将“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与“独立侵权判定”相结合,为局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作出有益的实践探索。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院长 宋伟)
05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处理“5-羟基-4-硫甲基吡唑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某株式会社是名称为“5-羟基-4-硫甲基吡唑化合物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 ZL200580010635.9。
2023年8月24日,请求人就其与被请求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提出裁决请求。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生产化合物产品等行为涉嫌侵犯其专利权。被请求人认为,其没有使用涉案专利方法进行生产,并且提交了环评报告及实验数据。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技术问题复杂,被请求人提出鉴定申请,希望由第三方鉴定机构通过实验方法还原环评报告中的生产流程。合议组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启动鉴定工作。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与法院沟通协调,获得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清单并确定鉴定机构。案件办理过程中,合议组组织当事人进一步加强沟通,双方和解意愿增强。2024年11月18日,在该局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专家点评】
办案机关充分发挥省级专利行政裁决专业优势,运用好各方技术支撑资源,有效开展检验鉴定,用高度的专业性和严谨的工作程序获得了双方当事人认可,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取得圆满结果。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崔立红)
06 浙江省宁波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打火机燃烧头”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宁波某电子有限公司是名称为“一种打火机的燃烧头”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 ZL201720976426.X。
2023年12月,请求人就其与被请求人慈溪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浙江省宁波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经该局多次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提请撤案。后因被请求人毁约,请求人再次提出请求。2024年5月6日,该局予以立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与请求人实用新型专利完全相同的打火机部件,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被请求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且涉案专利的特征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
2024年7月18日,宁波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侵犯涉案专利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后被请求人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宁波中院作出判决,支持行政机关的裁决认定,并驳回被请求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案件办理全过程中,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细致调查、准确认定,最终作出公平公正的行政裁决,体现了对专利权的有力保护,充分展示了保护知识产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和力度。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黄武双)
07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处理“用于具有灵活的消息大小和可变的位长的串行数据传输的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某有限公司是名称为“用于具有灵活的消息大小和可变的位长的串行数据传输的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280032394.8。
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上海某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系列车规级32位MCU产品,涉嫌侵犯其涉案专利。2021年7月,请求人向被请求人发送邮件邀请沟通许可谈判事宜,开启谈判进程。双方在后续两年多时间内进行了多次线上线下的谈判,其间出现诸多分歧,均未获得实质性进展。
2023年10月,请求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023年10月10日,该局立案。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后,被请求人认可其实施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事实情况,并表达了调解的意愿。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合议组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达成和解。2024年2月20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专家点评】
该案的成功办理是探索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积极尝试。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严格落实调解优先推荐机制,为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方与实施方提供了可靠的平台,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为处理类似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有益借鉴。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许春明)
08 福建省漳州市知识产权局协同广东省汕头市知识产权局联动处理玩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汕头市某智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被许可(独占许可)使用“玩具(逆行守护神)”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030459180.6。
该系列案中,请求人位于汕头市,被请求人漳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某有限公司、漳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均位于漳州市芗城区。2024年6月,根据诉调对接机制,漳州市知识产权局应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指导芗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该系列专利侵权纠纷的诉中调解,同时运用“益企维”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协作机制,商请联盟成员单位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协同调解。
两地知识产权部门联合研判,三案合并调解有助于请求人一次性解决纠纷。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均接受这一调解方案。后请求人向法院撤诉,随即就同一事实向芗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2024年6月24日,该局分别予以立案。漳州市、汕头市两地知识产权部门开展线上联合审理,对三起案件合并调解。2024年6月27日,出具行政调解协议书,并进行司法确认,三起案件快速办结。
【专家点评】
该系列案充分发挥了“益企维”知识产权保护联盟跨区域协作的优势,成功实现了“一次调解,三案化解”的良好效果,为知识产权纠纷的高效解决提供了极具借鉴意义的范例。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教授 林秀芹 董慧娟)
09 湖南省浏阳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烟花筒打孔插引装置的集成导向机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黄某亮是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某花炮机械厂的负责人,其于2022年11月1日获得“一种烟花筒打孔插引装置的集成导向机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221940635.6。
2024年4月19日至21日,烟花爆竹产品订货交易会在湖南浏阳举行,湖南省浏阳市知识产权局在现场设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19日,黄某亮在交易会上发现,浏阳市大瑶镇某某机械厂展销的组合烟花外筒组装机插引装置,涉嫌侵犯其专利权。随后,其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提出处理请求。浏阳市知识产权局于次日立案。该局分别委托两家鉴定单位独立进行技术鉴定,两家单位在侵权判定关键内容与核心结论上一致。
2024年7月8日,浏阳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销售、使用的组合烟花外筒组装机插引装置构成侵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侵权产品。随后,该局主动组织当事双方开展多轮调解磋商。最终,双方自愿成功达成调解。
【专家点评】
浏阳市知识产权局聚焦专利纠纷频发的区域重点产业,兼顾展会的正常秩序与行政裁决高效办案的要求,并以“先裁后调”的方式将纠纷根本性化解,是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护航当地支柱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家顾问尹承丽)
10 河北省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处理“自锁式超高强通胀膨胀螺栓”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赵某兴是名为“自锁式超高强通胀膨胀螺栓”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420781157.8。
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河北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后,采用购买方式进行了取证,并在“可信时间戳”认证下拍摄并上传了视频。2024年6月18日,请求人向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
被请求人认为视频中被控侵权产品展示不全,无法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当庭提交的被控侵权产品未由公证处进行封存,但对相关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仅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请求人认为,“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能够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了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视频证据中的穿刺螺栓产品与庭审提交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相同具有高度可能性。在被请求人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局认定被请求人存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024年10月17日,该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构成侵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专家点评】
办案机关在该案中对相关证据的认定,为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典型范例。
(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科技法律专家 张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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